谷歌赢了!欧洲法院支持“被遗忘权”仅限欧盟内执行

  谷歌赢了!欧洲法院支持“被遗忘权”仅限欧盟内执行

  简介:虽然“被遗忘权”在欧洲深入人心,但美国科技乃至法律界并不认同。

  曾经判决谷歌必须遵守“被遗忘权”的欧洲法院,却在谷歌诉法国数据保护机构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案中,转变态度。

  北京时间11日凌晨,欧洲法院公布了该院总顾问斯普纳(Maciej Szpunar)对该案的初步意见,称索赔人“被遗忘权”不应在全球范围内强制执行,仅应在欧盟内执行。欧洲法院的最终判决通常都会同该初步意见保持一致。

  然而,法国的数据保护机构认为,这项权利应推广至全球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被遗忘权”在欧洲深入人心,但美国科技乃至法律界并不认同。

  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美在此方面的信念不同,欧洲二战后对个人的保护,尤其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深入骨髓。在欧盟,个人数据是基本的权利,但在美国却不是。”

“被遗忘权”是否应具有全球影响力

  所谓“被遗忘权”是指当事人拥有可以删除自己在互联网上不愿让人看到的信息的权利,这些信息可以是自己上传的,也可以是被第三方上传的。“被遗忘权”允许欧盟居民要求搜索引擎删除他们名字下包含的个人数据链接。

  欧洲法院可以说是将“被遗忘权”推向全球的发起者。

  2014年,一位西班牙公民发现,如使用他的名字在谷歌进行搜索,仍能出现他在十几年前因陷入债务困境房屋被拍卖的相关信息。这位西班牙公民就以谷歌侵犯了他的名誉和隐私权为由,将谷歌告上了欧洲法院,而欧洲法院随后支持了该西班牙公民的诉求。“被遗忘权”也因此项判决在当年5月被确立为一项民事权利,并在随后被正式纳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成为GDPR的第17条规定。

  自那时起,谷歌收到了数以百万计的要求从在线搜索中删除资料的请求。由此导致了自2014年起,谷歌在其年度透明度报告中增加了“被遗忘权”项目,且内容越来越详细。谷歌在2018年的年度透明度报告中特别公布了做出删除搜索结果的请求来源分类、内容分类和移除率。

  该报告称,在2014年~2017年间,谷歌在全球收到了近240万次请求,最终移除率为43%。同时从请求来源分类上看,可以分为个人、政客以及企业;从内容方面看,可以分为个人信息(占总体要求的约33%)和犯罪记录(占总体要求20%)等。

  欧洲法院和欧盟对GDPR的立法激发了全球各国公民对“被遗忘权”的诉求。

  在此背景下,也出现了谷歌诉法国数据保护机构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案。CNIL认为,谷歌在所有的请求中都要遵循“被遗忘权”原则,而不仅仅是限于欧洲的网站。为此,CNIL在2015年要求谷歌将其清除范围扩展到任何搜索地点,若谷歌不执行,则CNIL要对谷歌进行制裁。最终,双方将案子打到了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执法收缩

  斯普纳认为,“被遗忘权”必须寻找同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例如数据保护权、隐私权以及获取信息的合法公共利益等。

  换而言之,如果面对一项符合公众利益的隐私信息,是落实“被遗忘权”更加重要,还是保护公众的利益更重要?如果全球都遵循这一法则,各行政机构将面临无法跨境获得关键有效信息的风险。

  伦敦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的律师库布利(Richard Cumbley)对此评价道,该意见明确建议,从谷歌删除搜索结果的权利不应具有全球影响力,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如其他国家也尝试在全球范围内限制搜索结果,这将严重影响人们获取信息的权利。

  此前,在美国,也有消费者维权组织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投诉,希望他们调查为何谷歌不在美国执行“被遗忘权”。

  不过,随后FTC主席拉米雷斯(Edith Ramirez)等专业人士都表示,这项权利与美国宪法不符。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支持对公共信息的访问和自由表达。

  即便是那些想要在美国推动最严格监管的美国国会议员也纷纷公开表示,他们并不打算推动欧洲式的“被遗忘权”。

  许可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虽然美国会加强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尤其是在美国国会中,很多议员提出了提案,但实际上,美国始终走的是与欧盟完全不同的道路。“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制度。”许可表示,“欧盟是想通过一种自上而下的立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执法去调控、进行数据保护。而美国,更倾向于利用分散的力量,通过行业市场的力量,以及非成文法的方式来提供保护。”(实习记者郝爽言对本文亦有贡献)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