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回应员工给前妻内幕交易“泄密”:并非执委委员刘乃生

  中新经纬1月11日电 (马静)近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违规交易翠微股份,刘某音被监管罚一没三,合计47.47万元。而受到市场广泛关注的是,刘某音所得的内幕信息来自其前夫刘某。刘某系中信建投该项目负责人,为这起收购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此,中信建投投资者关系部门11日对中新经纬表示,“已经注意到此事,并已经开展内部调查工作,了解到监管部门曾对涉及此事的公司投行员工刘某进行过询问,但未对其采取处罚措施。公司将尽快了解事件全貌,如果发现公司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此外,针对有声音称该起内幕交易案中的“刘某”疑是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执委委员、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刘乃生,中信建投投资者关系部门表示,报道事件涉及的是一名普通员工,希望网络上不要传谣。

  中信建投投行员工给前妻“泄密”

  据北京证监局披露,2019年10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国投)时任总经理刘某1、北京海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时任总经理刘某2、翠微股份时任董事长匡某兴、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融通)时任总经理孟某新等人召开会议初步讨论翠微股份收购海科融通项目方案。据公开资料,中信建投为本次资产收购项目的财务顾问,刘某音前夫刘某为项目负责人。

  2019年的10月10日、10月22日、11月1日、11月7日,海淀国投、海淀科技、翠微股份、海科融通等的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就项目方案进行商讨。2019年11月8日,前述项目相关人员召开了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重要问题。同日,翠微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科融通现有股东所持股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到,该拟收购事项在公开前,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9年10月8日形成,公开于2019年11月8日。刘某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参加了上述2019年10月10日、11月1日召开的会议,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9年10月10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刘某音是刘某的前妻,二人虽已登记离婚,但共同抚养孩子,资金往来频繁,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9年10月8日至21日及10月23日至30日,二人每天都有通话联系,联络频繁。

  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某音借用其姑姑刘某瑶的证券账户对翠微股份进行了交易。行政处罚书提到,2019年10月17日,刘某音从本人银行账户取出现金50万元,隔日存入刘某瑶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10月22日,刘某音操作刘某瑶证券账户银证转入511254元。当年的10月22日、23日、29日,刘某音使用刘某瑶证券账户委托买入翠微股份,共计成交51600股,成交金额33.97万元,于2020年3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约11.87万元。

  北京证监局表示,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1日,刘某瑶证券账户没有证券交易记录。2019年10月22日,刘某瑶证券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并于当日开始单一委托买入翠微股份,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及与刘某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系该证券账户首次交易翠微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某音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资料、证券交易所数据信息、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中信建投回应:若发现相关人员违规,将严肃处理

  尽管刘某音对北京证监局的事实认定提出了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但北京证监局在复核后未采纳刘某音的陈述申辩意见。最终没收刘某音违法所得11.87万元,并处以35.60万元的罚款。

  而值得关注的是,开年以来,从投行人员处获得项目的内幕信息违规交易的并不止于这一起。1月5日,广西证监局披露,潘某林内幕交易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11.69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潘某林的内幕信息来自于其继子刘某。刘某是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担任无锡振华IPO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并担任无锡振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了涉案的无锡振华资本运作项目,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某林在与刘某共同前往汽车4S店看车时探听得知刘某近期在无锡振华做项目,潘晓林判断该项目属于重大事件,并认为交易大概率能获利。潘某林遂使用两个证券账号交易了无锡振华股票。

  中新经纬注意到,《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此外,2022年5月,中证协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其中,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情况等均纳入负面信息。

  前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向中新经纬提到,对项目信息的保密属于职业道德规范范畴,且一般都会和客户签有保密协议。如果员工违反保密规定但本身无交易,可能“也就是内部批评的事”。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则告诉中新经纬,泄露内幕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投行员工违反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但具体要依照案情,比如情节、主观恶意、违法获利是否严重等,这都会影响最终的结果。

  中信建投投资者关系部门则对中新经纬回应称,已经注意到此事,并已经开展内部调查工作,了解到监管部门曾对涉及此事的公司投行员工刘某进行过询问,但未对其采取处罚措施。公司将尽快了解事件全貌,如果发现公司相关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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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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