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抽样检验要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等

  中新经纬1月12日电 国家药监局网站12日发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其中提出,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

  国家药监局称,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该局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提出,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产品:

  (一)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

  (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三)监督检查、案件查办、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四)既往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的;

  (五)流通范围广、使用频次高的;

  (六)其他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

  《管理办法》规定,抽样中,发现涉嫌存在以下情形的化妆品,属于抽样异常情况,抽样单位应当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将问题线索依法通报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一)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上市销售、进口的普通化妆品;

  (二)超过使用期限;

  (三)无中文标签;

  (四)标签标注禁止标注的内容;

  (五)其他涉嫌违法的化妆品。

  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对存在抽样异常情况的产品,抽样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继续抽样。

  《管理办法》要求,核查处置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立案调查;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应当立即对涉及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立案调查。

  调查中发现产品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依法对涉及的产品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发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风险隐患的,依法对企业全部相关产品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

  经调查核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核查处置部门应当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其依法从重从严处罚。(中新经纬APP)

【编辑: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