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期货IPO遭监管“38问”,涉同业竞争、实控人等

  中新经纬1月13日电 (马静)12日,新湖期货IPO申请获证监会反馈。监管共提出38个方面的问题,其中实控人情况、同业竞争、业务增速是否可持续以及重大诉讼等都是监管关注内容。

  新湖期货实控人是曾经的温州首富黄伟,他还通过新湖集团实控新湖中宝、湘财股份两家上市公司。这意味着,如果新湖期货成功IPO,黄伟名下的上市公司将再添一子。

  监管提出“38问”,实控人情况被关注

  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下简称《反馈意见》),38个方面的问题分为规范性问题(19个)、信息披露问题(14个)、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5个)三大主题。

  新湖期货成立于1995年,净资产近8亿元。据招股书(申报稿),新湖期货拟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数不超过1.2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募集的资金拟直接投入到目前能直接产生增值价值的业务中,具体包括增加运营资金、增加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投入、增加资产管理业务投入和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投入。

  中新经纬注意到,监管关注到了实控人情况。黄伟通过兴和投资、众孚实业、新湖集团、新湖中宝合计控制新湖期货91.67%股份的表决权,同时,黄伟妻子李萍间接持有新湖期货5%以上的股份。此外,黄伟持有的新湖集团部分股权(比例约为19.18%)存在质押。

  监管要求新湖期货结合相关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未将李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李萍是否有重大违法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未认定李萍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从而规避实际控制人变动、同业竞争等发行条件或股份锁定等监管要求的情形;前述股权质押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负有较大的债务,从而影响控制权的稳定性等问题。

  需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意见

  《反馈意见》还提到,黄伟通过湘财股份100%控股湘财证券,但湘财证券与新湖期货在资产管理、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而新湖期货的子公司新湖瑞丰、新湖瑞丰源开展基差贸易业务,其中的现货贸易也涉及大宗商品的流通。

  尽管招股书(申报稿)从业务经营特点、监管机制等方面对同业竞争问题做出了解释。不过,监管在《反馈意见》中仍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客户、投资标的等)、技术、商标商号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共享销售渠道、相同客户等方面分析论证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意见。

  同时,监管也针对新湖期货的业务发展提出了9个问题,包括说明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的波动原因,与行业变动趋势、幅度是否一致以及差异原因,增速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资管业务发起设立产品是否有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风险管理业务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及各项目的波动原因等。

  招股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2019年-2021年)内,新湖期货的主要收入由期货经纪业务贡献,近三年该部分的收入占营业收入(扣除销售货物成本)比例均超过60%。其次是风险管理业务,近三年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0%。从增长情况来看,期货经纪业务收入从2019年的1.49亿元上升到2021年末3.24亿元;风险管理业务收入则从0.8亿元上涨到1.69亿元。

  不过,新湖期货表示,鉴于期货行业盈利模式特点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状况,若未来资本市场波动程度进一步加剧,市场不景气及客户大量流失等将可能引起期货公司经营业绩的波动程度进一步加大,或者交易所大幅减少减收手续费的比例或取消减收政策,或者产业客户对冲需求减弱导致风险管理业务收入下降,不排除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需说明是否存在骗取客户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反馈意见》还关注到了新湖期货的诉讼、仲裁及投诉。其中提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涉及三起标的金额较大的重大诉讼、仲裁。此外,另有关于“新湖瑞丰高管合谋骗取厦门纳百圆数千万资金”等媒体新闻,反映发行人子公司新湖瑞丰与其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客户之间存在纠纷。前述客户向12386投诉热线、上海证监局及中期协投诉新湖瑞丰存在“擅改交易规则”“虚构交易机构”等情况。

  据招股书(申报稿),监管提到的这三起重大诉讼、仲裁,第一个是浙江万孚投资集团与新湖期货资产管理合同纠纷,目前已结案,法院没有支持浙江万孚投资集团要求新湖期货赔偿约8440万元的诉求。第二起和第三起的案由分别是销售合同纠纷和采购合同纠纷,新湖瑞丰为原告,涉案金额合计约614.93万元,目前两个案子尚未有最终结果。

  监管要求发行人说明未决诉讼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发行人对上述案件后续发展的研判,是否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由此导致重大偿债风险和或有事项。

  此外,监管还要求新湖期货逐项说明前述场外衍生品交易客户所反映事项是否属实,发行人及新湖瑞丰是否存在违规展业的行为,发行人及新湖瑞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骗取客户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客户是否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等。

  根据《反馈意见》,新湖期货需要在30日内对38个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证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证监会将予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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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中元

【编辑:付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