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乔丹”商标纠纷案纳入指导性案例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4日电 14日,最高法就发布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介绍,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乔丹商标纠纷案在列。

  吴兆祥称,第22批指导性案例专业性强、问题新颖,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疑难复杂,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是备受社会关注的“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该案判决明确的有关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同时,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积极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第22批指导性案例还包括《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例确认的裁判要点对于优化国际商标注册程序、督促商标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包括马德里协定在内的国际公约义务等方面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

  吴兆祥还称,《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是知识产权法庭的第一案,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重大改革成果之一。该案明确了诉中行为保全的独立价值,对于当事人既申请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保全,又申请先行判决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作出先行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处理。该案判决对于完善技术类案件司法保护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22批指导性案例还包括了《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该案例总结的裁判规则明确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确有错误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害,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偿能力的,执行程序是否终结,不影响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案基本案情虽然并不太复杂,但是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