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拟规定:企业存这些情形不得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4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14日消息,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提出,存在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等情形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据了解,《办法》共计7章203条,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3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二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解决监管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办法》介绍,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办法》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中新经纬APP)

【编辑:万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