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新规征求意见:最高奖金额不得超5万元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31日电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31日消息,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规定》指出,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为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内容保持一致,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修订工作。

  据了解,《规定》从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着眼于对有奖销售的禁止性情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的禁止行为做了详细规定。《规定》经过修订,名称改为《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条款内容四条,新增条款内容五条、删除条款内容两条,共计十三条,有关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对有奖销售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规定》根据执法实践和司法判例,列举了目前经营者在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中存在的禁止性行为。特别对抽奖式有奖销售违反法定最高限额行为进行的单独列举,目的是指导执法人员的执法实践,明确《反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的立法精神,预防经营者采取巨奖抽奖销售而激发消费者的博彩心理,导致消费者非理性消费,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最高奖限额的表现形式做了明确规定

  特别规定了“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非现金形式作为奖励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值超过五万元”,即明确以物品使用权的“市场价值”来衡量最高奖金额。既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使用权当期的价值,以确定最高奖金额,同时预防经营者故意标低价格,规避有奖销售最高奖限额规定。

  (三)对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附赠式有奖销售中有奖销售的经营者是要附带地向所有购买其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经营者应该对赠品的产品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规定》对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或者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做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对网络有奖销售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为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网站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登录者的点击率等,在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上搞有奖竞猜转发抽奖、下载移动客户端赠送彩票抽奖等活动,或者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行为,构成有奖销售的,按照有奖销售相关规定进行规制。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告显示,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bzdjzc2016@saic.gov.cn。邮件主题需注明“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邮政编码:100820。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2日。(中新经纬APP)

【编辑:万可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