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协会:境外非金融企业1年内可自主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日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网站1日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下称《业务指引》)指出,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可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含)内自主发行。《业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业务指引》在四方面明确了核心制度安排。注册和发行上,《业务指引》明确,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具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承销。至少一家主承销商须在企业注册或主要营业国家或地区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有其他必要安排,以确保其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可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含)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发行的应事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注册文件要求上,《业务指引》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报告;主承销商推荐函;募集说明书;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若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若有)等文件。

  募集资金使用方面,《业务指引》表示,境外非金融企业应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披露相关变更情况。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

  此外,《业务指引》还指出,信息披露上,境外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应至少包括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若有);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若有)等。

  境外非金融企业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对定向投资人披露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应至少包括定向发行协议或定向募集说明书;境内律师事务所和发行人所在国家(地区)具有相关法域执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若有)等。(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