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2月13日电 证监会网站13日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债券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个别项目内核制衡性不足,质控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二是承销尽调不规范,个别项目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财务会计信息等重大事项核查不充分;三是受托管理履职尽责不到位,个别项目未对存续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事项进行充分关注,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指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六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财通证券前身为创立于1993年的浙江财政证券公司,2017年10月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为浙江唯一省直属券商。公司从一家区域性的经纪类券商发展成为全牌照、特色化、集团化、国际化发展的上市券商,构建了跨证券、期货、基金、资管、股权投资以及境外金融等业务的全链条、综合化的服务体系。
二级市场上,财通证券13日收跌2.15%报8.66元/股,总市值402亿元。(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