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加强数据产权立法 在数据流通与保护之间做好平衡

  【财眼观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加强数据产权立法在数据流通与保护之间做好平衡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10日电 (林琬斯 孙庆阳)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十四五”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带来了《关于加强数据产权立法的提案》,并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随着数据与社会经济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需要加速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国情和经济产业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切实可行的数据产权制度,并在立法中进一步明晰数据财产收益权及数据的利用规则。以下为采访内容整理(略有编辑):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受访者供图

  中新经纬:你对于“加强数字产权立法,并在立法中进一步明晰数据财产收益权及数据的利用规则”有何具体建议?

  李大进:无论是推动产业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还是加快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基础建设都迫切需要加快数据产权立法的进程。既要促进数据流通,又要做好数据保护,解决二者平衡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就是加强数据产权立法工作。

  而数据资产特点容易导致数据产权界定难,规则不清晰。此外,数据流通的监管依据和标准尚不明确,不利于数据交易安全的保障,增加了企业数据资产管理的难度,容易导致数据经济产业发展的不确定性,影响产业营商环境。数据产权规则不清还可能滋生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现象,导致资本无序扩张。

  在数据产权制度难以一蹴而就的现状下,我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推进个人信息等数据的财产收益权及利用规则等制度的导入和明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等数据原始主体对于初始数据的收益权;(2)与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利用相类似的数据使用收益权;(3)数据处理者对于加工、聚合后数据利用的占有权和收益权;(4)政府收集个人信息的归属权和管理权;(5)具体应用场景下的数据使用许可和限制等利用规则。

  中新经纬:如何破除数据具有垄断效应这一问题?如何把握数据保护的“度”,防止滥用出现“数据孤岛”?

  李大进:数据相关的反垄断问题是中国今年的重要经济工作之一,对于中国数据驱动的相关经济产业能否健康有序发展至关重要。

  在立法工作中,既要明确数据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认定标准等,对于阻碍数据市场发展或市场进入等反垄断问题进行调整,并给予明确的实务指引,同时也要加强对于数据创新和投入的支持,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和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其中,探索数据的“必要设施原则”适用规则和导入,可能是解决数据垄断问题的一把钥匙。

  在“数据孤岛”问题上,促进数据的共享是解决“数据孤岛”问题的根本解决方案。数据共享的前提需要解决对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合法权利以及数据安全保护的问题。

  上述数据产权的赋权、明确使用规则和收益权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也是促进数据共享的主要推力。此外,建立和完善公共数据的开放制度也是解决数据孤岛问题的有效途径。

  中新经纬:中国银保监会原副主席王兆星曾表示,当前金融数据流通面临的最大障碍是数据权属问题,数据权利边界不清、权益分配规则不明、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导致数据主体缺乏开展数据交易流通的积极性。你对金融数据产权制度有何建议?

  李大进:数据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对于产业经济的驱动具有核心的作用。对于金融行业和金融业务而言,数据特别是通过收集、整合海量的非结构化数据,并加工、分析、挖掘数据最大价值的大数据应用,其重要性不言自明。

  数据价值的发挥依赖于数据的有序流通。基于数据资产具有易于共享、可以同时为多主体控制、原生数据价值低而聚合加工产生价值、使用方便而控制难、高时效性等特点,数据的所有权必将不同于传统资产的所有权模式。

  我们建议在对金融数据的产权制度进行设计时,兼顾个体要素和社会要素的平衡,在对金融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个人原始数据、衍生数据、公共数据等对个人、金融机构、政府机构等不同主体进行分别赋权。

  另外,在顶层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分业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分处理,明确金融数据的使用规则(包括保护责任)。最后,在前两项基础上,明确不同主体的收益权和收益规则。(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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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