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贝斯美实控人陈峰拟被罚450万

  中新经纬3月16日电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贝斯美”)16日发布公告称,实际控制人陈峰近期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证监局拟对陈峰罚款450万元。

  来源:贝斯美公告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明,陈峰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两方面。

  一是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截至2024年8月29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贝斯美实际控制人陈峰与贝斯美控股股东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熙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熙华青禾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熠洋尚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贝斯美股份106062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37%。2024年8月30日,陈峰以本人借入资金通过吴继铭、钟军海的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入贝斯美股份1083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上述交易完成后,陈峰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贝斯美股份116895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2.3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但陈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是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陈峰隐瞒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导致贝斯美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陈峰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陈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谈及对公司的影响,贝斯美表示,上述《告知书》的事项内容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涉及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贝斯美还表示,上述《告知书》拟认定的情况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贝斯美此前披露的简历显示,陈峰,196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7年10月-1996年12月任宁波农药厂销售主管、销售处副处长;1996年12月-2001年9月任宁波明日化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处副处长、处长;2001年9月-2003年3月任宁波中化化学品有限公司营销中心经理;2003年3月起任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11月-2015年12月任绍兴贝斯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起任贝斯美董事长。

  2025年7月21日,贝斯美公告称,陈峰因工作调整原因,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非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第四届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贝斯美主营业务为环保型农药医药中间体、农药原药及农药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25年,贝斯美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368万元至340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2.05%至203.64%。(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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