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数字虚拟人!官方征意见:未经同意不得用高度相似肖像等

  中新经纬4月3日电 “网信中国”微信号3日消息,为了促进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者声音等。

  据《管理办法》,通过数字虚拟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数字虚拟人服务),适用该办法。鼓励数字虚拟人服务在各领域的应用落地,在保证智能向善和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动示范应用,完善数字虚拟人服务生态体系。支持数字虚拟人技术的研发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建立健全数字虚拟人技术标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交流合作。

  权益保护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并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处理目的、必要性、对个人权益的影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使用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后,采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等方式消除影响,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个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还应当注销数字虚拟人。

  (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开展相关活动的,死者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依法行使相应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以丑化、污损等形式侵害他人人格权,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或者名称的简称等;

  (二)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者声音等。

  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诱导过度消费、诱导信教等的数字虚拟人服务,以及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服务规范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自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始,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及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数字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持续显示含有“数字人”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并符合国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的,用户选择取消服务特定功能或者退出服务的,不得诱骗或者过度诱导用户继续使用。在政务服务、公共管理、司法活动等领域使用数字虚拟人服务时,应当遵守合法、合理、正当、必要原则,设置人工监督与审核机制,用户有权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数字虚拟人服务。(中新经纬APP)

【编辑: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