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公司过度或强制加班,员工可申请调解或仲裁

  中新经纬4月5日电 题:公司过度或强制加班,员工可申请调解或仲裁

  作者 牛津 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

  4月4日,疑似“中国电科员工怒怼领导清明节强制安排加班”的相关聊天记录在网络上传播。5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科”)针对此事回应,称网传微信群聊天记录所涉单位和人员,非集团公司所属成员单位和员工。

  多年来,虽然各界都在呼吁把员工休假权落到实处,反对白加黑、五加二、996,但企业加班仍是寻常事,节假日加班也大量存在,下班后工作群不下班更是让很多员工陷入焦虑。因此,疑似中国电科员工硬刚领导事件曝光后,几乎引发网友一边倒的支持。不少平时苦加班久已的网友呼吁:当事人干出了自己想干不敢干的事情;也有网友希望这一事件能够成为推进休假权落实的一个契机。

  看聊天记录,要说单位领导有多强势甚至霸道,倒也未必,毕竟领导要求“自愿报名”。可谁都知道,领导口中的自愿,往往是强制的代名词。一些企业管理人员,还充分利用员工找工作不易的心理,以“被自愿”的方式形成从众效应,让更多人敢怒不敢言。一句“你看看人家,再看看你自己”,对同在一口锅里吃饭的绝大多数员工而言,有着比蛮横命令你如何更大的杀伤力。

  单位工作多,或者特殊岗位离不开人,可能确实需要加班。但必须看到,很多加班是形式主义的无效加班,不是出于工作需要,只是为了显示大家都很努力。不科学的加班空耗员工精力,不人性的加班让员工徒增怨气,不讲法治的加班更让员工看不到解决问题的希望。长此以往,得不到发泄的怨气必然加速累积。此次事件中领导在清明节前的那句“自愿加班”,不过是一个导火索,让已经到达临界点的长期积怨来了一次集中爆发。所以,关注事件本身,更要关注事件的成因,不仅是问责或者教育一两个管理人员,更要反思管理理念和内部机制上的问题。

  当然,无论员工有多大的怨气,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爆粗口骂人都是不对的,不提倡的。于企业领导,管理是一门艺术,离不开方式方法,更离不开法律法规,毕竟劳动法对加班情形有明确规定;于员工,也要理性维权、冷静申诉,善于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另外,法定休假日当天安排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加班是每一个企业和每一位劳动者常遇到的问题,面对竞争和企业发展,有时候加班是难以避免的。在用工管理方面,企业也需要注意内部的合规建设。

  假如自称中国电科员工的所言为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公司发生过度或强制加班违法行为后,员工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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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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