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敢骗保?医保监管拟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骗保将被惩戒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1日电 1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监管条例所称医疗保障基金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专项基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依照监管条例执行。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不合理医疗行为、虚构医疗服务或其他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经办机构应当依据签订的服务协议,给予警示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拨付、暂停科室结算、暂停医(药)师服务资格、中止医药机构联网结算、暂停医药机构定点协议直至解除协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定点医药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信息等情节轻微情形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示约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二倍罚款;对违法数额较大,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漏报、少报信息2次及以上等情节较重情形之的,通知经办机构中止医保服务协议6个月,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三倍罚款;对医药服务行为全部虚假,虚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严重情形的,通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医保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四倍罚款;对组织、教唆他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解除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解除医(药)师服务资格,不再具有申请医保定点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伪造变造票据、处方、病历等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处违法数额五倍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