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炒股,银泰证券一营业部总经理被罚没1430万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0日电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近日公布的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刘佳杰,因违规炒股被罚没超1430万,3年禁入市。

  刘佳杰,男,1982年1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其于2005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先后在华西证券成都东大街营业部、西南证券成都石灰街营业部、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工作或任职。2014年12月任银泰证券成都顺城大街营业部总经理。2009年7月1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4年12月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显示,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依法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同时我局应当事人要求,于2021年3月1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借二姨账户炒股亏损263万元,被罚没1430.64万元

  张某珍系刘佳杰二姨,刘佳杰实际控制和使用2个“张某珍”西南证券账户、“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及两融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累计42382万元,交易亏损累计263.02万元。刘佳杰通过“黄某翔”银行账户获取“张某珍”银泰证券账户佣金提成共4.01万元。

  此外,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实际操作“许某”“李某平”等6个账户。

  具体来看,2014年2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许某”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笔数为43533笔,累计成交金额583346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许某”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343.76万元。

  2015年8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李某平”银泰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1993笔,账户累计成交金额31254万元。刘佳杰借用银泰证券经纪人黄某翔名义获取“李某平”证券账户的交易佣金提成6.88万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曹某”银泰证券证券账户,累计委托下单319笔,累计成交金额1242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该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联投韬略”“金管家1号”“金管家3号”3个私募基金在银泰证券开立的证券账户,共委托交易5453笔,成交金额合计38823万元。未发现刘佳杰通过3个证券账户获取违法所得。

  综上,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所得350.64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作出以下决定:对刘佳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罚款80万元;对刘佳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0.64万元,并处罚款1000万元。

  刘佳杰被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号显示,刘佳杰及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申辩称,刘佳杰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参考证监会相关处罚案例,拟定的处罚金额和市场禁入的决定过重,相关事实系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且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当被处罚。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表示,虽然我局采纳了刘佳杰及代理人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但刘佳杰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采纳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刘佳杰的责任认定和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刘佳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