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等: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需充分发挥统一大市场特性

  中新经纬4月24日电 题: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需充分发挥统一大市场特性

  作者 陈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董思琰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数据交易是充分释放数据价值,实现数据创新价值增值,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据要素价值愈发凸显,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成为第五大关键生产要素。2022年,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将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以北京、上海、深圳等数据交易平台的成立为标志,数据交易所也逐渐从参与和撮合数据交易向平台化建设转变,打造数据交易生态体系。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其在相关制度、实践机制、人才队伍上仍然面临掣肘,这些困难也是建设全国统一数据市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从基础制度完善、多元利益平衡、法治服务保障等方面系统回应、协同发力。

  建设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面临的主要挑战

  一是交易法律规则与标准不健全。当前中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数据权的界定、归属和分配尚不清晰,与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边界仍存有争议,难以合理评估数据资产价值。同时,中国缺少关于数据交易的立法,数据交易主体与交易平台对应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尚未明确,数据交易规则、分类分级标准与监管制度的建立缺乏法律支撑。

  二是地区、部门、行业间不畅通。中国华东、华南地区当前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规模与数量都显著领先于东北与西部地区,全国数据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交易标的质量不一。各地区与部门建立的地方性数据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采用的数据标准、交易规则不同,数据要素在不同地区或平台之间的流通交易存在障碍。同时,众多数据资源分散在不同行业,行业间的数字化水平差异导致数据壁垒的产生,阻碍数据价值发掘。

  三是交易主体进场意愿不充足。首先,入场交易对交易主体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合规要求,交易者易出现因资质不够、判断不明而不敢、不能交易的情况。同时,传统的场内数据交易要求每次入场都提供合规评估报告,增加了频繁交易者的合规成本。此外,按照数据贡献度和市场供求关系来实现的数据市场定价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也使得交易主体更倾向在场外私下协商定价。

  四是跨专业数字化人才基础薄弱。数据交易涉及数据价值评估、数据定价、数据确权、数据隐私保护等多种问题,囊括金融、医疗、司法、汽车等多领域。因此,在人才队伍建设上,既需要具备数据分析、计算机编程等专业数字技能,从事数字产品服务开发或技术研发工作的人才,也需要拥有数据化思维,能够利用特定数字工具或借助新技术辅助传统工作,与专业数字人才协同互补的复合型跨界人才。

  五是交易平台技术支撑不充分。数据要素流通的环节复杂,在市场化交易的过程中更易产生安全风险,技术的成熟度会影响交易环境的安全可靠程度,当前在保证隐私安全、防范数据泄露、阻止虚假数据、数据滥用和数据交易监管等方面仍缺乏成熟的综合性技术方案,部分头部数据交易平台实现了数据的“可用不可见”,但无法大规模普及。

  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需平衡多元利益

  鉴于当前建立数据交易场所、提供专业化服务、打造数据交易生态系统的总体趋势,数据交易平台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经济资源的核心基础设施,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需要充分关注多元利益的思路,把握好几组关系的平衡。

  一是数据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平台之间的平衡。当前中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已近千亿,然而交易量主要集中在场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场内交易场所面临合规要求和交易主体资格与进场意愿之间的冲突,一旦企业难以达到合规要求而转向场外交易,长久则不利于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数据交易平台需要通过科学的合规体系发挥场内交易的安全、低风险优势,使场外不合规、低质量的交易转向场内高质量的数据交易。

  二是数据交易市场规则原则性、框架性与可操作性、可实践性之间的平衡。以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为例,“数据二十条”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但对于具体的权利边界并没有作出明确解释,而是预留了充分的实践空间,让市场先去“跑”,避免陷入“一管就死”的怪圈。而对于重要规则,例如交易市场准入,则需要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例如深圳在立法实践中对数据交易所、数据买卖双方、数据商、第三方机构给出了清晰的定义。

  三是数据要素利益分配平衡。一方面,交易市场数据要素来源多样,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利益保护、政府信息脱敏等问题,需保持多主体利益分配的相对均衡,防止数据要素向龙头企业集中形成“数据垄断”。另一方面,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需要充分考虑区域间的“数字鸿沟”,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平衡区域之间的利益,缩小差距。

  四是推动数据跨境交易与保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数据跨境交易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保障,同时也关涉国家的主权安全,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大前提下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这就要求数据交易平台在贯彻数据本地化存储模式的同时,通过完善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保障数据全球自由流动。

  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的法治着力点

  一是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丰富数据高质量供给。有法可依是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的前提。关于数据交易,需聚焦当前数据交易现实需求,明确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定数据交易平台准入、数据评估与定价、确权、权益分配、交易交付方式、交易维权救济等交易立法与规则。关于交易平台,需针对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专项立法,坚持全国性数据交易平台的公共性,构建和完善交易平台的信任机制、交易机制和治理机制,切实发挥交易平台对数据交易、流通、应用的促进和支持作用,提高入场交易数据供给质量。

  二是建立多层次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完善数据交易生态。中国数据交易市场当前呈现国家级和区域性、场内与场外、境内与境外、一级与二级市场并存的多层次交易市场体系。全国性的数据交易平台需充分发挥其统一大市场的特性,降低“市场摩擦”,完善数据交易生态:建立合理高效的开放机制,激励数据主体开放数据,避免数据垄断;提供统一数据接口和安全传输途径,推动交易数据有序共享;实现数据要素相关权益合理分配,减小区域间、行业间差异;引导数据商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数据交易流通环节,发掘数据应用需求,提供覆盖交易全产业链的数据服务。

  三是推动数据交易技术创新,保障数据交易安全合规。首先,数据安全合规是数据交易中的首要关切,应依托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对交易数据建立分级保护机制,为数据提供不同程度的加密技术和隐私计算技术,以“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方式保证数据安全。其次,实现交易可信、高效,需采用区块链技术参与交易全流程,保障数据资产登记、访问、处理、分析、交易等过程上链存储,保障数据来源可追溯、内容防篡改、权益可确认。再次,发挥全国性交易平台优势,构建数据标识编码融合、跨区块链和跨隐私计算平台技术服务体系,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和技术标准,推进不同场所、平台和主体之间的互联互通。最后,科技创新离不开人才支持,需围绕数据交易需求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中新经纬APP)

  本文由中新经纬研究院选编,因选编产生的作品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选编内容涉及的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责任编辑:张芷菡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