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电影《赤壁》网络传播权纠纷 浙江大学赔偿乐视网超1.5万元

  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26日电 据天眼查APP数据显示,4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因涉及电影《赤壁》网络传播权纠纷,浙江大学被判赔偿乐视网超1.5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判决书显示,该案的原告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大学,案号(2020)京0491民初1420号,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乐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公证费200元、律师费5000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为: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浙江大学网站”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赤壁下》(下称“涉案影视作品”)。经审查确认,被告网站传播涉案影视作品,系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根据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影响原告的正版市场授权。为此,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浙江大学辩称,第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影视作品由多家公司联合出品,中国电影集团的著作权声明未经其他权利人盖章同意,原告未提交其他出品人授权的资料;第二、被告并未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未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网站为校园网站,校外人无权访问,涉案影视作品无盈利目的,构成教学研究的合理使用;第三、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多媒体中心因为硬件损坏基本无法播放,原告在2014年12月9月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被告积极回复,已删除涉案影视作品,时隔五年后,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于2016年及2019年寄送的律师函被告并未收到;第四、原告取证时使用的网站账号是被告教职工陈建斌教授的账号,经向陈教授核实并未向原告进行过授权,原告的取证行为不具有合法性。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中,法院指出,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乐视公司提交了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2)沪徐证经字6688号公证书载明,2012年12月11日,乐视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证据保全。进入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的网站,点击“公共查询”,查询网址zju.edu.cn的主办单位名称为“浙江大学”,网站首页网址“www.zju.edu.cn”,点击链接进入该网址,点击“网站地图”选择进入信息化服务页面,输入用户名及密码,依次选择“网络服务”、“多媒体中心”、“影视”、“动作片”,选择“赤壁下(1)”,显示点击次数4356次,加入时间2009年3月11日,并显示影片海报、简介、主演等信息。点击“点击观看”,可进行正常播放。选择“赤壁下(2)”,显示点击次数3101次,加入时间2009年3月11日,并显示影片海报、简介、主演等信息。点击“点击观看”选项,可进行正常播放。

  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乐视公司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片尾署名截图、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乐视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间内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律师费2000元、公证费100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此外,判决书显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0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大学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