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智:规避支付机构“跳码”应加强行业监管一致性

  中新经纬4月26日电 题:规避支付机构“跳码”应加强行业监管一致性

  作者 黄大智 星图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自曝收单业务中存在“跳码”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拉卡拉迎来了在股票市场的大跌。此后,翠微股份也发布公告称,控股子公司海科融通在收单业务中存在部分标准类商户交易使用优惠类商户交易费率上送清算网络的情形。这也是业内第二家公开承认“跳码”的支付机构。

  何为“跳码”?根据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对部分商户(如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如果进行收单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给本应按较高费率标准的商户以较低的费率标准上报结算系统,比如让餐饮、酒店这类商户享受到了慈善机构、教育机构类的优惠费率,这种行为便称为“跳码”。

  本质上看,“跳码”是一种违规套利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商户接入低收费标准的类型进行上报,但商户实际支付时仍按高费率标准支付,中间形成的差价便是因“跳码”而能够获得的灰色收入。

  “跳码”涉及损害多方利益。对持卡人来说,一方面,“跳码”或触发银行后台风控,比如对信用卡使用的相关风险提示,造成降额甚至封卡的可能;另一方面,持卡人在餐饮、酒店等商户消费时,按照标准可能会获得信用卡刷卡积分,但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商户接入为低收费标准,积分可能无法取得,这也损害了持卡人的利益。对于发卡行来说,同样也存在利益损害。在“跳码”重灾区的信用卡“套现”中,有可能导致银行信用卡逾期率的异常。

  其实,“跳码”并非新鲜事,2022年就有传闻称部分机构因“跳码”行为被监管。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对该行为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但并没有支付机构选择主动公示。

  应当如何规范“跳码”行为?笔者认为,第一,应当完善支付行业的顶层设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同样进行支付业务,但在监管的一致性上有较大差别,不同业务有不同执行标准的差异,可能滋生不规范行为和套利空间。

  第二,可以考虑更新定价方式。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支付机构收费标准主要是根据成本定价,少有通过经营商户类型分配的国家,未来,通过统一支付机构准入门槛、统一费用定价模型等制度性变革,或许更能有效地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套利行为。

  第三,从企业层面看,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内部需要强化合规文化管理,同时,对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同样重要。(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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