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仲裁事项“秘而不宣”,东华能源及董事长周一峰等被警示

  中新经纬5月26日电 涉仲裁相关事项近4年“秘而不宣”,东华能源及董事长周一峰等3人被警示。

  东华能源5月26日盘后公告,公司于当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显示,经查,2022年5月13日,东华能源在香港发生仲裁事项,其中最大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37037.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64%。2025年5月14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仲裁裁决。2026年1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东华能源80177.68万元财产。2026年1月15日,东华能源持有的子公司东华能源(张家港)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80177.68万元的股权被冻结。东华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发生及后续重大进展,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2025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仲裁相关事项。东华能源于2026年4月补充披露了上述仲裁情况。

  江苏证监局指出,东华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八项及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周一峰、总经理邵晓、董事会秘书陈文辛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其任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华能源、周一峰、邵晓、陈文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东华能源成立于1996年,从事碳基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

  二级市场上,东华能源26日收涨0.28%报7.27元/股。(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