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旭辉:直播“狠PK”,致死谁担责?

  中新经纬6月9日电 题:直播“狠PK”,致死谁担责?

  作者 吴旭辉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旭辉

  近日,26岁网红“中原黄哥”直播PK过量喝酒后去世,引发关注。“中原黄哥”开设的多个社交账号均超过十万的粉丝,其账号大多以展示自己的酒量为主,无节制地狂饮各种高度白酒,吸引大量围观。无独有偶,2023年5月,江苏连云港网红“三千哥”在直播中饮用过量白酒,下播后一直趴在台上,当天下午被朋友发现时已经离世。

  目前的信息尚不能完全确认“中原黄哥”的死因跟直播饮酒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如果说最后证实“中原黄哥”的死亡确系过量饮酒导致的,谁应该为此事担责?

  谁该为死负责?

  在无法证实酒被人下毒或者其他极端情况的前提下,本事件并不涉及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而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承担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事件中谁对“中原黄哥”的死亡存在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

  “中原黄哥”作为一个26岁的成年人,也是民法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完全应该意识到如此过量饮酒可能对自己的身体造成的损害后果。“中原黄哥”在明知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的前提下依然甘冒风险,他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PK主播和直播网友也有责任?

  一起PK喝酒的主播虽然物理空间上未与“中原黄哥”在同一酒桌,却实际参与了饮酒社交活动,并存在劝酒、斗酒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共同饮酒人”。而直播间的“吃瓜群众”和“榜一大哥”,如果积极参与直播间互动或者通过打赏行为劝酒的,结合介入程度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饮酒人”。

  我们可以类比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同桌共同饮酒导致死亡的事件,这类事件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共同饮酒人”过分劝酒;在“共同饮酒人”醉酒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及时救助;在明知“共同饮酒人”患有某种不宜饮酒的疾病时未劝阻其喝酒。

  在具备以上情形的基础上,法院往往是酌情根据案件情况判决同桌共饮者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一起PK的主播和看直播的网友若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可能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风险。

  平台负有监管责任

  网络平台应当承担对传播内容的合理合法性审查责任,对于违法、低俗或者如传播酗酒等不良引导作用的视频账号应当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相较于传统的媒体传播方式,网络直播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受众不特定等特点,平台更应该严格履行视频内容的审查责任。

  目前中国关于网络直播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以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规范为主。比如《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九条就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因此从这点来看,本次事件中,直播平台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建立相关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直播平台应该加强对主播的积极引导,提高其责任意识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其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惩罚力度。(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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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庆阳

【编辑:杨京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