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四宗印章被伪造案二审败诉 公司:已申请再审

  金盾股份四宗印章被伪造案二审败诉 公司回应:已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

  中证网讯(记者 陈一良)7月4日晚间,金盾股份(300411)公告称收到裁判文书。此前,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在河南长葛法院被诉,涉及四宗案件。公司因不服长葛法院一审判决而向许昌中院提起上诉,公司称,近日收到许昌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公司就四宗案件提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针对这一情况,公司董秘管美丽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法院在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公司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公告表示,该四宗案件原告分别为单新宝、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白永峰,公司认为,在公安机关已有明确的印章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许昌中院二审判决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存在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

  以单新宝案为例,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主要在于事实认定、审判程序、适用法律三个方面。公司指出,在事实认定上,许昌中院和长葛法院对单新宝自行或委托他人代收的高额砍头息未予认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两级法院未对单新宝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进行审查,直接认定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违反了银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河南高院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在审判程序方面,公司认为,许昌中院及长葛法院对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未予理睬,程序违法。因涉案的借款均是由张汛办理,付息及退息也是经由其个人账户操作,而该证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公司难以调取,更无法向其调查询问相关事实,而其供述对于本案的关键事实有着决定性作用,这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案件关键证据,长葛法院及许昌中院对公司调取证据申请不予理睬,而且在判决中不予评判,属于程序违法。

  适用法律方面,公司表示,许昌中院及长葛法院认定本案构成表见代理,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公司进一步表示,本案债务涉嫌经济犯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刑事案件已经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立案侦查,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与以上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在本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虞警方向一审法院发函要求移交本案遭到拒绝;二审审理过程中,公司又向法庭提交了上虞警方的《起诉意见书》,该《起诉意见书》已明确认定本案的借款属于刑事犯罪的内容,上虞警方再次向二审法院发函及情况说明,要求移交本案,但二审法院仍不予理睬。

  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金盾股份因为原董事长周建灿去世引发一系列事件,造成公司面临了40宗诉讼案件,合计标的金额25.6亿元,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了金盾股份印章被伪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截至目前,40宗案件中,已有15宗案件的原告撤诉,14宗案件被法院以涉刑为由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3宗案件中止审理,4宗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剩余4宗案件就是前述许昌中院二审判决的4宗案件。记者注意到,这也是目前公司唯一被判败诉的案件。

  中国证券报就此事联系公司,公司董秘管美丽表示,许昌中院同长葛法院一样,在判决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法院对于原告借款给周建灿时收取的高额砍头息不予认定,将非法高利贷通过法院判决予以合法化,其认为,“公章不论真伪,周建灿的行为均构成表见代理”的判决理由也不应成立。

  管美丽透露,根据单新宝等人和周建灿发生的借款以及砍头息支付金额计算,这些借款的日息实际上在1%左右,年化达到360%左右,“是超级高利贷和砍头息”。

  另据金盾股份代理律师从检察院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明细以及付款凭证显示,包括上述4宗案件的款项在内,单新宝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灿发生过多笔借款往来,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笔借款发生当日,均预先支付砍头息,砍头息支付金额通常是借款金额的8-15%不等。周建灿合计借用的1.4亿元借款中,当天预先支付的砍头息合计就达到1628万元。

  管美丽表示,公司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单新宝等的诉讼请求。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