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丽人丽妆被责令改正 董事长黄梅等6人遭警示

  中新经纬7月10日电 因未审议、未披露对外担保等多项违规行为,丽人丽妆被责令改正,董事长黄梅等6人遭警示。

  丽人丽妆7月10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63号)。

  具体来看,经查,丽人丽妆存在以下情形:

  1、未审议、未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丽人丽妆对外提供担保,协助上海麦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芃)、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馥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印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明馥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从银行获得贷款。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第9.11条第一款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5〕32号)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三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未识别关联方,未审议、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9年至今,丽人丽妆未识别关联方上海麦芃。2019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与上海麦芃之间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一招股说明书》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第10.2.4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3、未审议、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至2024年期间内,丽人丽妆为实际控制人黄韬所涉离婚及财产纠纷事项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代为支付费用合计480万元。2026年,在上海证监局督促下,相关受聘律师事务所已向公司退还合计480万元。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垫支费用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第10.2.3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上证发〔2023〕31号)第6.3.6条第一项、《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3〕127号、上证发〔2024〕51号)第6.3.6条第一项的规定,也不符合《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5〕4号)第三十一条、《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5〕3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海证监局指出,丽人丽妆上述情形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第一项、《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丽人丽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2016年3月至2025年4月任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黄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梅(2025年4月至今任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黄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爱丽(2016年9月至2021年8月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李爱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叶茂(2021年8月至2022年8月代行财务负责人职务,2025年4月至今任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及《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叶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徐鼎(2022年8月至今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有关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徐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杜红谱(2018年6月至今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杜红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级市场上,丽人丽妆10日收涨2.4%报7.26元/股。(中新经纬APP)

【编辑:王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