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拟不得带头打赏诱导消费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2日电 文旅部网站12日对《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称《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意见稿》介绍,为加强网络表演行业内容源头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主播、经纪机构三方关系,形成平台管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管主播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以确保网络表演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文旅部将制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政策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

  《意见稿》提到内容共18条,其中提到,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核验平台内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资质,不得允许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过期的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在其平台内开展网络表演经纪活动。

  此外,《意见稿》拟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收入。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对待、语言刺激、承诺返利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同时,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对签约的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违规处理、投诉举报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提请行业协会进行联合抵制等措施。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表演经纪活动信息数据。

  《意见稿》中还提到,网络表演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强化诚信教育;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先评优、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与应用,对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可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开展行业联合抵制等措施。(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