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 天津自来水集团被罚近744万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5日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近日发布公告,天津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供水服务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指定的二次供水设施。这种基于市场竞争优势,在交易时无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天津自来水公司因此被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罚款近744万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当事人作为天津市市南主城区区域内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企业,对申请新装自来水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附加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须使用当事人控股公司-天津市华澄供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智能变频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的不合理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据了解,本案调查中,涉及的9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不签订“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自行建设保证书”,不选择包工包料的形式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交由当事人的控股子公司华澄公司施工和不选择华澄公司建设远程监控子站就无法办理接装手续,也无法获得供水服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自行建设保证书”是当事人制定的格式条款,并非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行政处罚书指出,当事人的行为排除、限制了二次供水工程中其他合法经营者参与竞争,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

  自来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材料设备市场本应是开放的竞争市场,只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材料设备都可以进入该市场公平竞争。当事人的行为实质上是借助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将支配地位的影响力不公平地强加到电器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销售市场,不公平地限制了市场竞争,导致一些具备资质的合法经营者难以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销售。

  行政处罚书认为,当事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限制了交易相对方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由于当事人在其供水范围内独家提供自来水供水服务,掌握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职能,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确保工程工期和顺利验收,按时向购房人交房,迫于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地位,在二次供水设施中不得不使用当事人指定的电器控制柜和远程监控子站,限制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选择权

  行政处罚书显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使案件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且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17年7月停止。鉴于上述情节,认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三的罚款7438622.77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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