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 力争10月底前发完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9日电 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

  资料图 中新经纬 摄

  通知包括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科学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严格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依法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通报约谈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八方面内容。

  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上,通知表示,对近期下达及后续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妥善做好稳投资稳增长和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确保专项债券有序稳妥发行,力争在10月底前发行完毕

  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上,通知提出,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

  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方面,通知提到,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用途的,原则上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

  通知强调,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此外,通知明确,要健全每月定期通报机制,对资金拨付进度慢、安排使用不合规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或约谈,既要防止债券资金滞留国库,也要避免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尽快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