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拟放宽“一参一控”限制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31日电 31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下称《管理人办法》),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拟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证监会介绍,为增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公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后,《管理人办法》将公募持牌机构一并纳入规制范围,同时体系结构由“准入-经营-监管”调整为“准入-经营-治理-退出-监管”。

  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监管上,《管理人办法》提出,调整优化主要股东定义,完善股东准入标准,对5%以下股东,新增准入负面清单;对5%以上非主要股东,增加财务稳健性要求;对主要股东,加大关注股东对公司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完善境外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准入要求,合资基金公司的境内股东不再要求满足主要股东的条件。

  同时,优化公募牌照制度,放宽“一参一控”限制。统一各类机构准入标准,重点关注资管展业经验及合规风控情况。拉平公募持牌机构监管安排,在公募业务相关的内控、投资运作、合规管理、人员规范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明确要求公募持牌机构与基金公司适用同样要求。适当放宽“一参一控”限制,允许同一主体同时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机构。

  《管理人办法》还提出,突出公司治理的长期稳健。保持股权结构稳定,要求股权相关方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股权。规范股权质押行为,承诺持有期内不允许股权质押,承诺持有期满不允许向非金融机构质押,5%以上股东股权质押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权的50%

  完善子公司监管安排上,《管理人办法》称,子公司从严准入,防止机构忽视自身实力盲目扩张。规范参股子公司行为,原则上基金公司应全资控股子公司,除对员工股权激励和特殊类型公司外,不允许其他投资人参与设立子公司。明确子公司退出路径,支持市场化退出机制,子公司经申请可关闭。

  《管理人办法》明确了管理人的三种退出情形:解散、破产及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解散和破产适用于公司合并分立、股东自主决议、触发破产等情形,支持机构选择市场化退出;风险处置适用于管理人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非经有序处置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情况,包括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公司等手段。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