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财政部明确十大追责情形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9日电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门财政扶贫资金违规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看,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闲置,确保资金用在脱贫攻坚的刀刃上,确保脱真贫、真脱贫。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当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影响财政扶贫资金安全和精准使用,如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骗取、套取和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财政部门个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等。强化违规管理使用问责力度,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有效,是财政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近年来看,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闲置,确保资金用在脱贫攻坚的刀刃上,确保脱真贫、真脱贫。

资料图:财政部 中新经纬摄
资料图:财政部 中新经纬摄

  据介绍,《办法》主要有五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落实中央严格扶贫资金监管的要求,将中央要求坚决查处的有关行为列入追责情形。二是紧扣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在细化问责情形时,注重固化各地执纪问责实践经验。三是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办法》明确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规定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四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建立健全多层级的问责体系。《办法》根据问责对象的不同,从人员和部门两个层面分别作出规定,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责任追究工作,本级财政部门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人员无权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部门处理。五是突出操作性,确保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执行和追责。

  《办法》总结梳理了十种追责情形,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相关责任追究:

  1.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

  2.无故延迟拨付财政扶贫资金造成扶贫资金闲置的;

  3.贪污、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

  4.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方式的;

  5.在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6.伪造、变造、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7.未按规定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8.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相关政策和标准的;

  9.在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0.其他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

  《办法》规定的上述情形,不论是哪一级财政部门,不论是哪一名干部,一旦触及,都要严格追责问责,决不讲特殊、搞例外。(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