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趋严!香港证监会提高失当行为罚款力度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0日电 据香港证监会网站10日消息,香港证监会更新《证监会纪律处分罚款指引》,变化包括:多个属失当行为并构成罪责的作为或构成罪责的不作为即使属相同性质,仍可能招致多项不同的罚款额;证监会可能会在评估罚款的适当水平时,以受到失当行为影响的人数作为乘数;可就每名受影响人士施加不超过1,000万元(130万美元)的罚款。

  香港证监会称,原有的《罚款指引》于2003年2月发出,列明了证监会在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该条例)第194[2]及196条[3]决定是否向受规管人士施加罚款及有关的罚款额时,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根据该条例第194及196条,罚款额的法定上限为1,000万元,或受规管人士因失当行为或因其他导致证监会得出该受规管人士并非适当人选的意见的行为而获取的利润/避免的损失金额的三倍,以金额较大者为准。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已接纳,该法定上限为可就受规管人士所犯的每一项违规行为所施加的罚款额上限。上诉审裁处在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诉证监会(申请编号2015年第3号)一案中确认,多个构成罪责的作为或构成罪责的不作为即使属相同性质,仍可能招致多项不同的罚款额。上诉审裁处亦接纳,证监会在评估罚款的适当水平时以投诉宗数作为“乘数"的方针

  举例来说,如某受规管人士违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致使某金融产品不当销售予三名人士,则证监会可就每名受影响人士施加不超过1,000万元(即1,000万元 x 3)的罚款。

  经更新的《罚款指引》将上诉审裁处所接纳的多项原则编纂为守则条文,并明确说明:

  (a)多个属失当行为并构成罪责的作为或构成罪责的不作为即使属相同性质,仍可能招致多项不同的罚款额;

  (b)证监会可能会在评估罚款的适当水平时,以受到失当行为影响的人数作为乘数;

  (c)将受影响人数作为乘数的做法未必适合所有个案。对每宗个案所採取的适当方针取决于相关事实;

  (d)在失当行为招致多项不同罚款额的情况下,证监会将查看罚款额的整体量刑,以确保其不会与有关行为的严重程度不相称。

  香港证监会表示,经更新的《罚款指引》将于2018年8月13日生效。(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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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