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促进外资总部经济集聚:放宽总资产要求至2亿美元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3日电 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13日消息,上海市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意见》提出,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为涉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措施。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境内外资金运营管理。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全币种跨境收付。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挥集团规模效应,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进行经常项目跨境收付。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籍员工合法人民币收入的购付汇及经常项目境外汇入外汇资金的结汇使用。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等。

  《意见》提出,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中的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提升贸易功能突出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设连锁店的便利化程度。率先将信用良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列入出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企业范围,不断提升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等。

  《意见》指出,进一步推动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促进研发试验用材料进出口便利化。将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开办资助和房租补贴的人数要求调整至50人。

  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加大涉外商标保护力度,将易被侵权的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纳入本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完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提供更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聘雇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家政服务”)。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涉外服务能力,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医疗集团到本市举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国际保险机构合作,为外籍人士医疗保险结算提供便利。根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区域需求,鼓励优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布点和扩大规模。(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