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再审药品管理法:使用假药劣药应落实处罚到人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1日电 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建立发言人机制举行第一次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在《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有意见提出对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行为进行处罚,要进一步落实处罚到人。对此意见,经研究,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直接危害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应当予以处罚。

  据新华社报道,8月22日至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议案。

  臧铁伟表示,2018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9年4月,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二审。二审后,4月26日-5月25日,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稿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有1792位网民提出了8443条意见。主要意见有:一是完善药品定义。二是科学界定假药、劣药的范围。三是合理确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主体的责任。四是采取措施促进中药传承和创新。五是加强网络销售药品的监管。六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等。

  臧铁伟表示,经研究,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的界定比较宽泛,既有根据药品质量界定的假药劣药,又有未经审批生产的药品按假药劣药论处的情形,有的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并不好,需要主要按照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的范围,对这一意见,在现在的法律草案中予以吸收。

  又如,关于完善法律责任问题,有的意见提出对医疗机构等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行为进行处罚,要进一步落实处罚到人。对此意见,经研究,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直接危害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应当予以处罚。同时,对用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有利于落实“四个最严”中最严的处罚要求,可以有效遏制相关违法行为。对这一意见,在现在的法律草案中予以吸收。(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