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拟优化ETF交易结算机制 份额交收时间提前至T日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3日电 23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指出,为促进ETF市场发展,本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市ETF的交易结算机制进行了优化,并修订了旧版细则。

  深交所指出,拟将本所ETF的交易结算模式由T+1DVP调整为A股模式。调整后,资金交收时间仍为T+1日,ETF份额交收时间将由T+1日提前至T日。

  为提升跨市场股票ETF的运作效率,拟在保留原场外实物申赎模式的基础上,将场内申赎模式由全额现金申赎(RTGS)变更为“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由中国结算实行担保交收。

  《意见稿》对旧版细则的修订部分主要涉及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和跨市场股票ETF申赎模式变更相关内容。

  跨市场股票ETF申赎模式变更相关修订内容包括:

  1.在第三十九条的现金申赎品种中删除“跨市场股票ETF”;

  2.对第四十条进行修订,明确投资者交易、申赎跨市场股票ETF的份额使用规定,具体为:

  “(一)当日竞价买入的ETF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大宗买入的ETF份额,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二)当日通过本所申购的 ETF 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或者大宗卖出;(三)当日通过本所赎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或者大宗卖出;(四)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用于申购 ETF 份额;当日大宗买入的股票,次一交易日可以用于申购ETF份额;(五)当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申购的ETF份额,在交收前不得卖出或者赎回”。

  此外,在监管措施方面,《意见稿》还在第五十条中增加“口头警示、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上报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措施。(中新经纬APP)

【编辑:吴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