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0月1日起,农村聚餐超百人需提前两天报告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日电 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四川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明确,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专业加工服务者承接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时,在举办前2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一条内容,旨在保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或承办每餐次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谁举办(承办)谁负责”

  根据《办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谁举办(承办)谁负责”、政府督促指导、风险群防群控的原则。

  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分三种形式,一是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二是应举办者要求由承办者上门加工制作(包括只提供加工服务和提供“加工服务+食品”等形式);三是举办者向承办者下订单,承办者采取远程制作加工与现场加工相结合等形式提供服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农村流动厨师等),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食品摊贩登记。

  举办者、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责任。举办者、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办法》还鼓励成立农村流动厨师协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引导和督促农村流动厨师依法、诚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和风险分担作用。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管理、专业加工服务者登记管理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需提前两天报告

  《办法》强调,对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告,下同),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报告并填写《农村集体聚餐报告表》,载明就餐时间、累计餐次、累计就餐人数、场地条件、主要菜品以及是否聘请专业加工服务者、所聘专业加工服务者健康证明、食品安全培训等信息。

  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要求:

  (1)集体聚餐加工场所和食品贮存应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他污染源,并事先进行环境清理,采取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食品及原料存放、粗加工、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烹调加工、备餐要合理分区。

  (2)集体聚餐加工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个人卫生习惯良好;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近期有腹泻、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人员,不得进行餐饮食品加工制作。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培训证明;举办者或承办者负责对临时加工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3)配备足够数量的加工、贮存、清洗、消毒、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加工过程所使用的工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4)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或田间水。洗手及蔬菜、肉类、水产品冲洗等宜使用流动水。

  (5)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应加强农药、鼠药、醇基燃料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及就餐场所放置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并做到防鼠、防蝇、防尘。

  (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集体聚餐的,应当遵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对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依法分类处理

  同时,专业加工服务者在承办农村集体聚餐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承接未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每餐次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

  (2)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加工制作农村集体聚餐;

  (3)利用不合格食品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

  (4)使用亚硝酸盐、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5)使用野生菌、发青发芽土豆、新鲜生黄花、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原材料;

  (6)提供无合法来源的散装白酒

  (7)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办法》还倡导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从简用餐,举办者按实际需要采购食品,承办者在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做到物尽其用,避免浪费食材。

  应急处置方面,《办法》表示,农村集体聚餐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