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3年可自愿申请的无薪育儿假”可行吗?浙江卫健委回应

  “1到3年可自愿申请的无薪育儿假”可行吗?浙江卫健委回应

  生育休假的成本分担机制长期受到学界和社会关注。澎湃新闻注意到,近日,对于浙江省政协委员提出的“为三岁以下幼儿父母提供1-3年可自愿申请的无薪育儿假期”的建议,浙江省卫健委已作出答复。

  浙江省卫健委表示,该建议对促进新生儿成长、缓解家庭压力、推动三孩政策落实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幼儿父母长期申请无薪育儿假期,与企业富余人员停薪留职不同,不仅涉及到职工劳动报酬和企业用工成本问题,涉及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还涉及休假期间社会保险成本承担等问题。如果将产假延长至1-3年,势必会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导致职工返岗难度加大;也可能会出现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产假责任,大量减少雇用育龄职工,从而造成育龄女性就业困难的情况。目前,实施条件尚不成熟,随着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深入推进,适时进行论证决策。

  浙江省卫健委还提到,新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三孩生育政策提供了法治保障,充分体现了政策的鼓励性、创新性、灵活性。

  鼓励性政策是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共188天。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除产假待遇由生育基金保障外,其他假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创新性政策指在全国第一个取消再生育审批,明确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灵活性政策指授权省政府可以根据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假的期限。授权县(市、区)政府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

  《浙江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则提出,实施更具弹性和人文关怀的生育休假制度。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在子女3周岁内,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各地要完善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生育相关假期及福利待遇。

  稍早前,1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引发学界热议,其中多名学者重点探讨了生育休假等支持措施的成本分担机制。

  例如,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杨慧撰文指出,大部分省份通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等形式,将相关生育休假成本转嫁给用人单位。对生育休假成本测算发现,每个女职工在生育一个孩子时,平均给用人单位带来5.53万元用工成本,其中,延长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成本分别为3.20万、0.56万和1.77万元。如果某女职工在同一单位就业期间,先后生育两个或三个孩子,用人单位平均承担11.06万和16.59万元的生育休假成本。尽管各省份休假时长、全口径月均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率不同,但生育休假成本给女职工较多的中小企业带来负担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学系主任、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凡撰文指出,在当前的人口形势下,生育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已经超越了家庭事务的范畴,所以个人、企业和政府都承担一定的成本是合情合理的。生育保险的成本分担机制是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财政状况和育儿假长度设计等要素紧密联系的,其他国家的实践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分担机制不宜“一刀切”,要给地方足够的自主权和弹性空间,在探索中逐步完善育儿假的分担机制。

【编辑:郭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