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基金现老鼠仓大案!女基金经理3年狂赚1亿 二审被判五年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0日电 给父亲写纸条荐股、带丈夫去上市公司调研、趋同交易188只股票、非法获利1.14亿……中国裁判文书网9日公布了这起女基金经理“老鼠仓”大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并披露案件细节。

  趋同交易金额近30亿

  裁判文书显示,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蒋宁担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宝兴业公司)发行的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下称行业精选基金)经理,对该基金买卖股票拥有决定权。

  就在这近三年时间,蒋宁亲属“依靠”她,“挣到”了一个亿。

  据裁判文书,蒋宁,女,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蒋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担任基金经理期间,蒋宁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王某玉、蒋某,由王某玉、蒋某等人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利用该信息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96亿元,非法获利1.14亿元

  其中,蒋某、王某玉使用黄某新证券账户买卖相同股票89只,累计成交金额2.49亿元,非法获利534.30万元;王某玉等人使用陈某、罗某霞、杨某珍、贠某茹、王某、杨某茹、胡天闻、林某梅等8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买卖相同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7.47亿元,非法获利1.08亿元。

  带丈夫调研、给父亲写纸条荐股

  案发后,蒋宁主动投案。为规避蒋宁的直系亲属不能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蒋某、王某玉分别以黄某新、陈某之名开立证券账户,王某玉等人还通过场外配资的形式控制并使用杨某珍、罗某霞等7人的证券账户与资金,从事证券交易牟利。

  蒋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2月12日发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蒋宁供述,在其任职期间,父亲有时会问有没有好股票,其就会向他推荐几只,有时怕他记性不好,还会把股票的名称写在纸上给他。推荐的股票有亚厦股份、金螳螂、碧水源、蓝色光标、康某、大华股份、歌尔声学等几十只股票。有时其父亲身体不好,或者外出旅游时,会把黄某新账户交给王某玉代为操作。

  此外,蒋宁任职期间,除在家向其父亲推荐股票时王某玉在场,平时会和王某玉谈论股票,主要聊一些基本面、大盘方面的事情,有时其出差回来,也会和他聊调研公司的一些情况,觉得调研公司不错时,会顺口说准备买点,但是其不会和他说其管理的基金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况。

  另据蒋宁丈夫王某玉的证言,蒋宁任职期间,在家经常和其讨论股票,说一些她自己看好的股票,说一下对个股的研究、调研情况以及看法。蒋宁回家经常带着行业精选基金当日的持仓明细,其能看到,也会和蒋宁交流公司为何会买某只股票。蒋宁去外地出差调研时,其会问她去哪家公司。调研回来后,其也会和蒋宁交流调研情况,其也曾跟随蒋宁去上市公司调研。蒋宁经常将公司的电脑和资料带回家,其都可以查看。

  王某玉表示,想把家里的资金通过炒股的方式进行财富积累,因为蒋宁在基金公司做经理,有这个便利条件。通过这些账户,其挣了大约一个亿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判决被告人蒋宁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一千四百万元。

  宣判后,蒋宁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蒋宁亲属代蒋宁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3356.25万元,缴纳罚金人民币1.14亿元。

  二审刑事判决书称,蒋宁作为行业精选基金的基金经理,掌握该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及盈利预期等未公开信息。蒋宁通过与其父蒋某、其夫王某玉的交流、带回家的行业精选基金持仓明细、带领王某玉对上市公司调研等方式使蒋、王二人知悉上述信息。

  涉案期间,按照“前五后二”行业认定趋同交易时间的惯例标准,涉案9个证券账户大量频繁交易股票,与行业精选基金交易的股票存在高度趋同,趋同率平均达80%左右,个别账户高达90%以上。而在蒋宁任职前和离职后,涉案9个证券账户的交易量、交易频率及趋同率明显偏低,个别账户甚至为0。蒋某的行为符合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此外,关于蒋宁及其辩护人所提“蒋宁的行为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蒋宁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的理由已予以充分阐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蒋宁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二审期间其亲属代为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缴纳全部罚金,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上诉人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予以纠正。决定撤销原判主刑量刑部分,上诉人蒋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