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调整 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0日电 10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自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银保监会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

  根据公告,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方面,第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第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第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银保监会指出,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