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共有产权住房制度,落实居住用地“两个20%原则”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4日电 据西安市房管局网站9月14日消息,当天下午西安市房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局长夏俊山对市政府办公厅《西安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进行发布说明。《方案》主要内容有: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实行双20%供应;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改革等。

  《方案》指出,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落实居住用地“两个20%原则”,自2018年起,全市20%的居住用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重点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院校毕业生、农民工住房问题和相应的子女入学、就医等配套问题;20%的居住用地,用于限地价、限售价的“双限房”建设,以共有产权的形式,解决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自有住房各类人才的居住问题

  《方案》提出,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共有产权、共享增值收益的原则,加快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降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各类人才购房门槛,培养“租购并举”住房消费理念,形成共有产权、住房保障、人才安居与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相结合的新型住房制度。

  《方案》明确了重点工作:

  (一)调整住房保障形式。将租赁型保障房(含廉租房、公租房)整合为公租房,以低于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价格,面向本市居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经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类人才或新毕业大学生出租。

  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整合为共有产权住房,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的本市户籍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和各类人才供应。

  不再新立项租赁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已立项的,仍按原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已配租、配售的,仍按原政策规定居住、退出和上市交易。已取得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的保障对象,按原政策标准配租公租房。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的保障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存量经济适用住房、存量限价商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中的一种。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明确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指标和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商品住房用地。自2018年起,在编制年度居住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充分保障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地比例原则不低于40%。

  (三)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统筹解决各类居民的住房问题,构建和完善以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为主的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满足城市低保、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刚需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推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城市居民发放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购房补贴或租赁补贴。2018-2021年期间,全市计划建设和筹集公租房20万套、共有产权住房15万套,住房货币化补贴全覆盖,并根据住房需求变化,综合评估、科学调整、及时优化。

  (四)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进一步加强重点历史文化区域管控疏解人口降低密度的规划管理意见》等城乡规划管理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管理,同时做好“多规融合”的协调衔接,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活配套设施、综合交通设施等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提高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品质,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制度。调整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建设标准,公租房项目户均建筑面积75平方米左右,最大套型原则不超过90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户均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最大套型原则不超过144平方米。

  (五)畅通资金筹集渠道。公租房建设资金,可由政府或国有独资政策性住房专营机构代表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政府投资公租房项目的资金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可通过加大财政预算、金融贷款、发行债券及政策性住房租售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实行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化、市场化运作,建设资金由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国有独资政策性住房专营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支持各类金融机构采取直接投资、融资等方式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六)筹建国有专营机构。依托国有政策性住房资产和经营收入,采取资产划转和政府注资等方式,筹建国有独资集团公司—西安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以下简称“安居集团”),承担公租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投资、筹集、建设、供给和运营管理等工作,打造政府主导下企业化、市场化的投融资、建设收购、运营管理“三大平台”。同时,鼓励市级、区县、开发区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积极参与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建设。安居集团筹建方案,由房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资、国土、发改、建设、工商、税务、编办等部门及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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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