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提出“18条措施”:鼓励农户将闲置宅基地流转给经营者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5日电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15日消息,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

  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通知称,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畅通资本、人才、服务下乡通道,推进“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现就我省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措施:

  一是鼓励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扶贫工作队员自愿长期扎根基层。

  二是允许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下乡领办、创办、兴办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要素入股、参股,获取股份收益。

  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下乡人员实行“清单管理”。对下乡连续工作5年以上且为所在村集体收入年均贡献达60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所在行政村授予“荣誉村民”称号,并奖励一套乡村人才公寓。

  四是支持大学生下乡创新创业。对参与“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担任村官并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生,按规定经过一定程序可选入乡镇领导班子。

  五是支持能人下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下乡企业家、优秀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等能人可以自有资金入股或参股,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理事长或职业经理人。

  六是支持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度合作。放宽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的限制,制定社会资本下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单外领域全面取消许可和审批,实行“承诺即入制”。

  七是创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支持投资乡村建设的企业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重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乡村旅游、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发展。

  八是用活用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先行组织复垦为农用地后,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适宜地区入市。

  九是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或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组织,由村组织自行经营或对外招商经营。盘活闲置宅基地建设乡村人才公寓,用于为下乡人才或入驻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十是盘活乡村闲置公益设施。将失去教育功能的闲置校舍以“零租金”形式交由村集体单独经营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经营。

  十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等纳入交易范围。

  十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从2020年到2022年,省财政统筹安排补助资金,按照每个行政村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每年扶持500个行政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可作为村级集体经济与企业合作发展的股本金,获取股份收益。

  十三是允许村集体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

  十四是鼓励行政村将财政补助资金转化为村级集体股份。入股经营主体所取得收益归村级集体所有,政府拨款等形式在农村形成的资产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十五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支持有条件的行政村创建“授信村”试点,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十六是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将到农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技能技术和管理人才列入紧缺人才范围,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者直接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七是建立领导工作机制。市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应将工作重点调整到集体经济发展上来,定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问题。

  十八是切实做好宣传引导。(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湘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