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不得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0日电 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20日发布关于规范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的通知,督促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不得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通知从严禁借贷搭售、严禁转嫁成本、协商费用分担、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五方面对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收费予以规范。

  通知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或以其他方式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规强制要求小微企业客户购买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将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授信条件与是否购买上述产品及购买产品的金额、期限挂钩。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应切实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抵押登记等相关成本,不得凭借自身优势地位,采取诸如在合同中约定由客户承担相关成本、要求客户先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申请贷款等形式,变相将上述经营成本转嫁给小微企业客户。

  协商费用分担方面,通知明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办理标准,不得简单地以风险防范为由要求所有小微企业客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或为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还应对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动态名单制管理,不得强制要求客户选择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公证处等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有偿服务。另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小微企业客户协商贷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方式,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小微企业客户承担全部费用。

  完善激励机制方面,通知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得设定过高的经营效益类指标,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和相关指标要求。同时,严惩小微企业贷款过程中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违规行为,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通知还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一规范营销术语,并将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各基层机构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严禁员工诱导、误导、强制小微企业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对损害小微企业客户利益、增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澍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