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取消证券基金公司董监高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0日电 2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化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部分任职要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

  据了解,证监会于2002年、2004年、2006年陆续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准入条件、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对于强化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和执业行为,提升行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证券基金行业逐步形成一支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规范程度的专业人才队伍。

  证监会表示,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现行部分监管规则难以适应行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予以调整完善,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性规范,以提升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和规范水平,促进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证监会介绍,征求意见稿共56条,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管理、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落实新《证券法》和“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证券基金行业相关人员的任职程序和条件。一是将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资格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将人员聘任的自主权还给经营机构。二是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董监高的基本任职条件,并优化部分任职要求:不再将参加水平测试作为必备条件,允许具备一定工作经历和监管经验的人员豁免测试;从工作经历、管理经验等方面细化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为引进金融科技等领域专业人才,适度放宽工作经历限制;取消学历要求及推荐人制度;强化诚信合规要求,完善负面清单管理。三是统一证券公司与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并将证券基金行业其他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纳入监管。

  明确基本执业规范,多角度约束执业行为。一是按照“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建设要求,梳理总结经营机构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二是明确董监高人员的基本职责,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对中层管理人员提出差异化执业规范和履职要求。三是强化利益冲突管理,明确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业务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要求相关人员不得违法投资,不得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

  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内部管控责任。压实经营机构的人员管理责任,实现任职有保障、履职有制衡、离职有监督。一是事前任职调查,经营机构应当在聘任相关人员前对受聘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进行审慎调查。二是事中履职监督,要求相关人员持续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停止其职权或者免除其职务,出现免职事由的,应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免职。三是事后离任审计,相关人员离任的,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强化诚信约束。一是要求经营机构及时报送有关人员的内部惩戒、诚信记录等信息,允许经营机构查询拟受聘人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管理信息,做好尽职调查。二是行业协会优化诚信查询平台,完善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约束。

  加强事后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依据上位法律法规的授权,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实现监管问责无死角、无盲区。同时,明确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中新经纬APP)

【编辑: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