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观财报|金通灵及前董事长等拟被罚570万:多期年报虚假记载

  中新经纬11月20日电 因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及4名责任人合计拟被罚款570万元。

  多期年报虚假记载

  20日晚间,金通灵公告,1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12号)。

  江苏证监局指出,经查明,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运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履约进度),虚增或虚减对大名县草根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金通灵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锋陵特种电站装备有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其中,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灵虚增营业收入分别为5.01亿元、5.50亿元、6893.07万元、1530.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46亿元、1.48亿元、7398.71万元、4332.73万元;2019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1.97亿元,虚减利润总额3852.77万元;2020年,金通灵虚减营业收入537.6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730.08万元。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导致公司相应年度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江苏证监局认为,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金通灵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助理、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财务部长冒鑫鹏,参与、执行上述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季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袁学礼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许坤明、冒鑫鹏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0万元罚款。

  Wind数据显示,季伟现为金通灵董事,许坤明为总经理助理,冒鑫鹏为职工监事,袁学礼于2022年9月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

  前三季度续亏1.04亿

  金通灵表示,经初步测算,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10.3.1条规定的财务类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亦未触及第10.5.1条、10.5.2条、10.5.3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情形。

  金通灵还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官网介绍,金通灵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依托工业鼓风机、压缩机、小型汽轮机、新能源锅炉、海水制冰机等设备制造,服务于电力、化工、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等多个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财务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金通灵实现营业收入10.40亿元,同比下降11.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1.04亿元,上年同期为净亏损4108.22万元,同比下降152.58%。

  二级市场上,11月20日金通灵高开震荡,收涨1.97%报3.11元,最新市值46亿元。(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