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听证要来了!发改委修订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中新经纬客户端12月13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13日消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改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新修订《听证办法》丰富了听证形式,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

  《办法》指出,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对于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此次修订《办法》坚持公开透明、改革创新、平稳推进原则,新《办法》共5章42条,包括总则(5条)、听证的组织(11条)、听证会程序(18条)、法律责任(4条)、附则(4条)。与现行《办法》比较,共修改23条,保留14条,新增5条。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听证范围。除了具体价格水平外,将与价格水平直接相关的定价机制纳入听证范围。

  二是丰富听证形式。鼓励试点开展网络听证。

  三是完善听证人构成。除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外,将定价机关人员、专业人士增列为听证人。

  四是规范听证会参加人产生方式。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等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鼓励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完善参加人随机选取的方式,增加听证会参加人回避的规定。

  五是完善听证程序。进一步明确价格听证的提起机关,增加被询问人解释说明和围绕主要分歧点补充陈述的规定,建立听证人异议保留制度,放宽简易听证的公告时限和材料送达时限要求,明确重新听证的情形。

  六是提高公开透明度。在听证提起、听证公告、听证材料等方面推进成本公开,强化听证会内容和听证会参与人员信息公开。七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听证目录约束,明确定义和制定程序,鼓励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士、旁听人员等第三方参与,明确听证会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增加了网络听证形式,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在更广范围、更多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提供了可能。因此,新《听证办法》增加了网络听证形式。

  此外,新《办法》对参加人产生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一是保障消费者自愿报名的权利。规定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通俗地讲,就是由“A或B”修改为“A+B”, 即确保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方式产生,改变了过去个别地区存在的全部委托相关组织推荐产生消费者参加人的做法,避免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发生。二是发挥消费者组织在听证会中的作用。鼓励消费者组织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参加听证会,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三是提高听证会参加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为防止在自愿报名环节出现相同利益群体扎堆报名或者报名不够踊跃等情况,规定随机选取可以结合听证项目特点,根据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四是增加回避规定。明确定价机关、听证组织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听证会参加人。

  发改委表示,新《办法》在提升价格听证的透明度和完善监督制约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力求将公开透明和强化监督制约贯穿于听证会全过程。

  在提升价格听证的透明度方面:

  一是突出强调成本公开。新《办法》规定,提起听证时除提交原来规定的定价方案、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报告外,还要提供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同时在听证公告中增加公告“与定价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的办法和结论”;将向听证会参加人提供的成本材料由此前的“成本监审或调查报告结论”,修改为“成本监审或调查报告”。

  二是强调听证会内容和人员信息公开。将此前听证公告中的“定价方案要点”修改为“定价方案”,并鼓励通过互联网以视频或者文字、图片形式公开听证会内容;明确规定要将旁听人员名单、听证人和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职业、参与组织听证的第三方机构基本信息、听证会的取消或推迟情况进行公告或说明。

  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方面:

  一是强化听证目录的约束。明确听证目录的定义即应当经定价听证的商品和服务清单,同时规定听证目录的制定、修订应当听取社会意见。

  二是鼓励第三方参与。允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规定在听证人中增加专业人士,旁听人员可以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对定价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听证会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中新经纬APP)

【编辑:张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