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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传递内幕信息被处罚,聊天记录撤回也不行!

2020-01-06 14:18:23 第一财经

  微信“聊天”传递内幕信息被处罚,聊天记录撤回也不行!

  袁子懿

  微信聊天需谨慎。

  “不要多说,这是内幕信息。”

  “明白。”

  微信上一问一答,内幕信息传递完成。即使采用了交流尽量简短、敏感信息发出又撤回、使用语音而非文字的“反调查”手法,这些聊天记录依然成为了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认定的依据。

  近日,福建证监局近日披露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内幕交易的信息就是通过微信聊天传递。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对记者表示,聊天记录被纳入违法证据的范围,这是证监会行政查处违法行为的一大进步。她表示,内幕交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查处有难度。微信聊天记录实际上是电子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开始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把这种证据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细节,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但随后撤回(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复“明白”。之后,刘长江在当天以每股4.05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100万股。

  同样是2018年5月31日,当事人任敏媛也是通过微信电话与周某锋通话25秒后,操作“任敏媛”证券账户在当天累计申买102.6万股,累计成交53.95万股。

  最后两人先是在冠福股份上“跌了一个跟头”,共亏损近150万元,后遇证监局掉调查内幕交易,分别处以50万元及60万元的罚款。

  与以往内幕交易案略有不同的是,此次案件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监会查办此案的重要线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也将微信、微博的聊天记录列为到打官司的证据。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被纳入认定证券内幕交易的证据,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当前通讯技术、社会交往方式发展的形势,这一案例对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在大数据时代,随着证券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查处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已经越来越容易,因此,提醒投资者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91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违法者,责令依法处理违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起点就是50万元,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

  厉律师进一步指出,主要法律依据是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形式,现在开始被接纳,说明行政监管机关也在顺应时代需求。我认为,不光是内幕交易,判断所有的证券行为是否合法,都可以结合所有的真实的证据形式,包括微信来认定。以后查处是否操纵市场,是否虚假陈述,乃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微信记录能证明,都是可以认定的。”臧小丽称。

(编辑:熊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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