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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防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还需纵横联动

2018-01-11 14:56:54 中新经纬

  作者:李庚南

  一般情况下,我们往往用多米诺骨牌效应来形容金融风险的快速传导性。一张牌倒下,会引发连锁倒塌效应;而这一张牌或许就是某个金融机构握在手中的“大客户”。大客户引发的大额风险可能会成为“黑天鹅”事件,甚至可能触碰系统性风险底线。

  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可谓恰逢其时。《办法》希望通过强化单家银行对单个客户(包括同业客户和非同业客户)或集团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改变当前商业银行授信过程中广受诟病的“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

  防范贷款客户端大额风险尤为重要

  如果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出发,笔者以为,我们关注大额风险的视角还需拓展延伸。银行端无疑是我们强化大额风险监管的最直接入口,但这并非唯一入口。贷款客户端融资的多维性、不可测性和不透明性,往往成为大额风险的“雷区”。企业客户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导致过度扩张、风险失控,这恐非单家银行所能把控;即使一家银行对单一客户或集团授信上限能严格按监管要求执行,也难以对客户整体的融资进行控制。

  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从整体上防控大额风险的机制,既包括对单个银行信贷集中度风险的监管,也包括对单个企业特别是大企业(集团客户)融资总量风险暴露的监控与约束,构筑防控大额风险的防线。在防范大额风险传导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方面,我们需要守住两条防线:

  一是,单个银行信贷集中度风险防线。即对单个银行因风险集中度过高、单个客户风险“暴雷”形成的单体风险,以及通过同业业务、交易链条扩散蔓延可能形成的系统性风险防控。这方面,此次出台的《办法》已做了比较周密的监管制度安排,明确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所有应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含表内外)均纳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并设定了几条具体的监管警戒线。

  二是,防范单个客户(集团)过度融资导致风险集聚与传染的防线。单家银行所面对的单个客户的大额风险某种程度上可能限于单体机构风险;而单个客户(集团)以撒网式融资方式集聚的过度融资,面对的是众多授信银行,其风险或许更趋近于系统性风险;如果加上担保链倍增效应、产业链的延伸效应,单个大客户所集聚的大额风险沿担保链、产业链向外辐射,再以网格状向金融体系传导,这种风险传导或许比单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更可怕。

  探索基于主办行制的企业综合授信联合管控

  在目前体制下,第一条防线已有了较好的“工事”基础,随着此次《办法》的出台和实施,这一防线势必进一步得到巩固,但第二条防线是监管实践中最大的困扰之一。

  如何破解企业客户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首先得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的症结,除了源于银行机构信贷行为的失范外,还在于难以测算企业正常、真实的资金需求量,缺乏约束企业过度融资的常规机制。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关键是解决由谁来确定、如何确定企业的真实资金需求量或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相应的约束机制从供给端防止过度授信。在这方面,浙江等地的银监部门已经有了一些积极的尝试与探索,即实施主办行制度和企业综合授信联合管控机制。其基本思路是:

  首先,探索实施主办行制度。即确定一家银行作为一家企业的主办行(或主贷款行),由主办行牵头,会同其他授信银行就企业的融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根据企业所处行业、产业特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特点,合理测算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资金量,结合企业净资产、自有资金以及现有的通过非银行渠道融资情况,确定比较合理、企业认可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对外担保等表外授信额度。考虑涉及企业众多,主办行制度推行的范围可由大而小、稳步推开。先选择授信总额超过一定水平(如十亿元)、授信银行家数超过3家以上的企业进行试点,以此逐步推开。至于选择由哪家银行为主办行,一般可按企业存量授信中份额最大的银行,当然也可按照市场原则自主选择,并可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其次,实施企业综合授信联合管控。在主办行制度基础上,根据确定的企业综合授信额度,由各授信银行与企业签订授信(含对外担保)总框架协议,通过搭建相应的信息平台,对企业授信总额、担保总额以及各授信银行已授信额、企业剩余可授信额及期限在银行同业中进行公示。各银行机构在银行业同业公会组织下形成自律公约,严格执行上述协议核定的授信总额,在总额内根据各自的条件提供授信。对突破授信总额对企业提供授信的,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

  需澄清的是,主办行制度并非新生事物,我国历史上有过主办行制度的实践,国外也有类似的做法。但这种基于主办行制的联合管控绝非简单的回归,而是监管在大额风险管控上的一种“螺旋式”上升。这种模式的意义,也不止于过度融资问题的缓解,还将有助于构筑一种比较稳定、透明、和谐的银企关系。推行企业综合授信联合管控在初期无疑仍将面临诸多现实困难和阻碍,比如异地银行展业行为的规范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从整体上进行统筹协调;但在全方位防控大额风险方面,推行企业综合授信联合管控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也具有实践基础。  (中新经纬APP)

  【专家简介】李庚南,高级经济师,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监部门人士。近年来专注于普惠金融等问题研究,先后发表近百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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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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