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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备案大考正式“开卷” 分析预计超半数平台将被淘汰

2018-01-13 06:02:46 证券日报

  互金整治纵深推进

  广州、上海相继发布网贷现场检查细则和网贷整改验收指引表

  P2P备案大考正式“开卷”

  有分析师预计超半数平台被淘汰

  ■本报记者 刘 琪

  随着P2P整改验收“57号文”的发布,P2P备案进入倒计时阶段。该文件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对P2P平台而言,备案既是一场冲刺赛,也是一场淘汰赛。盈灿咨询分析师张叶霞预计,“在备案过程中,会有超过半数的网贷平台被淘汰。现在仍存在1900多家P2P平台,最终成功备案的可能不超过1000家。”

  而各地也逐步开始对辖区内网贷平台进行检查验收。不久前,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下发《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从准入资格情况、内容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信息披露四大块对网贷平台进行现场检查。网贷平台自查工作也开始展开。据悉,广东地区的自查将在2月底完成,3月份监管部门将入场检查,4月份将进行公示。

  近日,上海市金融办也在官网正式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以下简称《指引表》)。本次整改验收指引表共168条,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违反校园网贷、现金贷监管要求,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其他风险提示事项共7大类。

  广州率先发布现场检查细则

  具体检查内容包括四大类

  据广州市金融工作局下发的《意见稿》显示,本次检查对象为广州市辖区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所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适用于包括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的全面检查、专项现场检查、现场临时检查。

  “这是全国首份关于网贷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市金融局对风险打早打小的防范意识,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此文件,既有利于专项整治现场检查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是在提醒网贷中介机构,风险防范和强监管会一直在路上,不是备案后就完事了,备案后的网贷平台,更要时刻警惕风险,合规经营。不是说互联网企业就不需要线下检查了,恰恰相反,越是纯线上的经营活动越是需要现场检查相配套,现场检查将是一项长期的日常化的监管措施。

  在具体检查内容上,包括准入资格情况、内控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信息披露四大类。在准入资格情况方面,检查对象经营范围是否具有网贷信息中介业务;是否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否已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存管用户是否包含机构与个人,是否包含借款人与出借人。内控情况检查主体会具体进行公司治理、管理层职责、风险控制、风险评估、网络安全、客户服务、第三方评估等7小类检查。业务开展情况方面,《意见稿》则明确指出了禁止性行为。

  “现场检查是日常监管和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账表、文件等各种资料和当面询问等方法,全面了解网贷机构公司治理、风控管理、网络安全、业务合规性情况,在此基础上对网贷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评价和处理,能有效地督促金融机构合法稳健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助于金融主管部门在风险防范上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方颂说道。

  上海最新存管要求

  未对银行存管属地化松绑

  继广州发布全国首份P2P现场检查细则后,上海也于近日下发了《指引表》,配套下发4份备案登记指引文件。《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与此前传出的“2017年5月版”的《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与整改工作指引表》相比,《指引表》增加了去年6月份后发布的一系列网贷监管细则的相关内容,由此前网传的6大项145条增至7大项168条。

  上海地区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以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未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违反校园网贷、现金贷相关监管要求、其他风险提示事项等。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表》要求P2P平台需选择通过中国互金协会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以及在本市开立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而这与此前“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要求有变。这是否是上海地区取消银行存管属地化的一个信号?

  对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刘新宇表示,这表面弱化了“经营实体本地化”要求,改为“本市开立存管账户”表述,却达到了较之于145条更直接有效的监管,是对存管机构的属地监管,也是对存管资金的属地监管,更是对此前业内关于145条中“经营实体”疑问的回应,原因在于:第一,《指引表》所称“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其指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文件要求“开户行”需在上海市内,实质上“本市开立存管账户”仍然要以“存管人在上海市有分支机构”为前提。而且,“分支机构”需要具备“开户”功能,此前业内所说的“资金存管事业部”“非业务网点”等都难以符合,145条中的“经营实体”概念实际上被《指引表》的措辞表达所释明。

  第二,“存管账户开立于上海市”要求的提出,是对存管资金“归属地”的要求,上海市以外分行提供存管服务,但存管账户开立在上海,这种操作在“技术上可行”,但在银行业务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障碍,因为涉及到银行各分支机构之间乃至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管理和结算甚至绩效考核问题。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银行可以实现“存管行与开户行”分离操作。因此,他表示,“基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账户属地化’是比‘机构属地化’的更高要求,绝非对存管银行属地化的‘松绑’。”

(编辑:王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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