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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房主卖房收购房款后房价上涨反悔,举报中介造假

2019-01-14 11:30:13 华商网-华商报

  房主卖房收百万元购房款后房价上涨反悔  

  买房人刘某通过中介购买张某一套总价185万元的商品房,签订合同办理网签之后给其100万元购房款(含定金)。后因房价上涨张某要求退还刘某定金及房款无果后,向房管部门举报中介资料造假,随后网签被撤。西安市中院认定,签订购房合同为双方自愿所为,要求卖方履约。

  售出之后感觉房子卖便宜了

  说起卖房,长安区一小区业主张某有些懊悔。她称,2018年年初,通过中介公司将一套140多平方米、成交价为185万元的商品房,卖给买房人刘某。2018年1月12日,她和刘某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和《西安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当年2月2日,她与刘某双方办理网签,并签订《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向她支付了100万元。

  张某称,2018年春节后西安市房价不停上涨,她回家过春节时亲戚朋友都觉得房子卖便宜了,再加上她当时不具备卖房资格,于是提出给刘某退还双倍定金20万(张某称定金原本是10万)及余下房款,但购房人刘某不同意。

  举报卖房资料造假 网签被撤销

  张某称,刘某与她多次交涉无果后,将她起诉到长安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及腾房。长安区法院进行了调解,并下发《民事调解书》,要求双方继续履行《西安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买房人刘某在原购房款185万元价格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给张某。

  长安区法院同时要求,张某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继续办理完过户手续及腾房。

  据张某描述,为阻止法院执行,她向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实名举报,在销售房屋过程中中介伪造刘某银行流水。2018年7月,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给公安长安分局移交了中介公司涉嫌伪造二手房交易资料案。7月17日,该涉案中介公司员工被公安机关传唤,并被行政拘留3日。

  2018年10月16日,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注销网签,并撤销资金监管。同时,取消购房人刘某在西安市5年内的购房资格。紧接着,卖房人张某,拿着这些处罚决定书,以购房人刘某涉嫌欺诈为由,请求西安市中级法院对《西安市二手房买卖合同》《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予以撤销,请求法院支持其不予退还定金的请求。

  买方称多次折腾后被限制购房资格

  1月13日下午3时许,买房人刘某直呼这一次的买房太冤了。为了买这一套房,不仅将家中以前住房卖了,此次购房支付了100万元,却无法正常入住。

  刘某告诉华商报记者,2018年初,通过中介公司买了张某的房子,与张某、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和《西安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当年2月2日,她与刘某双方签订《西安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以及网签手续,协议签订后,她向张某支付了100万元,剩余的85万元款项按照三方约定,过户完毕后交付。因考虑张某还有小孩,所以当时就没有让张某及时腾房,没想到自己的仁慈态度,给后续房屋交割带来这么大的后患。

  刘某表示,家中原住房卖了,自己也因此错过了最佳的买房时机,当时《房屋买卖三方合同》里面约定得很清楚,100万元首付款里面有30万元是定金。张某不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后续交割,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于法院。刘某称,即使在长安区法院调解时,卖房人张某也同意其在原房款上增加5万元后,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法院调解之后,张某又向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举报中介造假,导致网签被撤销,她被限制购房资格。

  而中介公司后来在西安市中级法院发表意见称,房屋买卖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和刘某私下委托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制作虚假银行交易明细,张某与刘某对该明细单都明确知晓。长安区人民法院调解书也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现已符合相关过户政策,原审调解书不存在违法情形。

  西安中院:签订购房合同为双方自愿所为

  2018年12月24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无论在日常民事活动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均应真实表达自己的内心意思并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原审中,刘某与张某经原审长安区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捺印,并签收了原审调解书。上述行为均系卖房人张某自愿所为,并未发现原审调解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

  另查明,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的房屋不符合西安市二手房交易政策,但现在已符合二手房交易政策。

  西安中院认为,张某作为涉案房屋原所有权人,在签订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时,明知其房屋不符合西安市限售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仍然与买房人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并未约定张某应承担办理网签所需费用,但张某却向中介公司员工支付了“办网签的费用”,由此可见,其对于中介公司员工所谓的“操作”方法应当是明知的,并不能认定购房人刘某对张某构成欺诈。

  现购房人刘某虽被限制购房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原审调解书无法履行。综上,原审调解并不存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调解协议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卖房人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1月13日下午,购房人刘某表示,她已经向西安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编辑:万可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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