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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董事职责和权利有哪些?财政部明确

2020-01-14 12:11:0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4日电 财政部14日发布《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明确股权董事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股权董事有效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安全和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国有股权董事股权董事是指由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金融资本受托管理机构(下称“派出机构”)向持股金融机构派出,代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行使相关权利的董事。

  《办法》明确,股权董事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是推动完善公司治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章程,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授权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开展评估。督促金融机构按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切实维护股东权利。如发生公司治理程序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二是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序时,对需要发表意见的事项,综合分析事项的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权衡利弊,并与派出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后,作出专业判断。

  三是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对于金融机构有关重大事项,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利。按时参加派出机构相关会议,定期向派出机构述职,定期或不定期向派出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对于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重大风险或风险隐患,应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

  四是积极开展建言献策。加强与所派往金融机构党委(党支部)的沟通,为派出机构提供合理建议,同时主动为金融机构发展出谋划策,推动其稳健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是积极进行沟通协调。派往同一金融机构任职的股权董事应加强沟通、协调,对应履行的权利,原则上形成一致意见,维护派出机构的形象和权益。对于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由股权董事独立向派出机构进行报告,由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后,再履行董事权利。

  六是履行调查研究职责。围绕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开展调查研究,增强问题意识,树立重视调查研究、主动调查研究、深入调查研究的鲜明导向,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发力,发挥调查研究实效。

  股权董事享有的权利共计四方面,包括:

  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履行股权董事权利。对于派出机构授权可根据个人独立专业判断表决的议案事项,拥有自主表决的权利;

  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政策法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原则和导向,具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派出机构有义务加强培训和沟通,提高股权董事履职能力;

  对所派往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重大投资事项、财务运行等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具有向派出机构直接上报的权利;

  股权董事履职,由所派往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内部相关制度规定,提供相应的履职保障。

  《办法》强调,股权董事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金融机构财产,不得干预所派往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同时,股权董事未按派出机构有关规定以及所派往金融机构章程正确行使职责的,情节较轻的,由派出机构给予提示函;情节较为严重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示函;情节严重者,派出机构应及时予以调回轮换。存在违反党纪和有关规定情况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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