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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宣称“药妆”概念系违法 还有哪些品牌在顶风作案?

2019-01-18 15:05:44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18日电(高晓锳)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份公告指出,化妆品凡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均属于违法行为。这让曾经红透半边天的“药妆”在一夜之间消失的无影无踪,截至发稿,淘宝和京东已双双设置了“药妆”敏感词。不过,中新经纬客户端在线下走访时发现,仍有不少化妆品品牌打着“药妆”旗号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线下推销仍打“药妆”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了对于“药妆”“药妆品”“医学护肤品”概念的监管态度,指出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而就在通知发出同一天,化妆品零售连锁品牌娇兰佳人在广州举行了以“破茧成蝶”为主题的娇兰佳人全国经理大会,会上娇兰佳人集团董事长蔡汝青正式发布“一五一十”战略,“一十”所指即为十个自有品牌,其中便包括4个“药妆”品牌(AIP艾伊派、BIOFILA贝肤泉、COSCURE珂思蔻、瓷律),其中珂思蔻和瓷律更是2018年刚刚推出的新品牌。更值得一提的是,蔡汝青在2017年提出的“两妆一品”战略中,首次明确“药妆”对于娇兰佳人未来的重要性。

  资料显示,娇兰佳人创始于2005年,总部设在广州,截至2017年6月30日,娇兰佳人全国总店数已超2000多家,拥有1800多万会员,日均接待顾客40多万,经营商品覆盖面膜、护肤品、彩妆、身体护理品、美发护理品、男士护理品、化妆工具、日用品八大品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公告发出后,娇兰佳人公关负责人回应称,娇兰佳人理解国家部门出台这个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长期以来一直都积极配合国家的各种管理制度,娇兰佳人不会宣称任何产品是“药妆品”。

  娇兰佳人瓷律产品货架 中新经纬 高晓锳 摄

  对此,中新经纬客户端走访了北京正在营业的娇兰佳人专卖店,虽然店内并无“药妆”以及“医学护肤品”的宣传字样,但如果有顾客问到是否有药妆时,门店的销售人员都会推荐相应的品牌,并称之为“药妆”。店内销售人员称,目前店内主要售卖的“药妆”产品是珂思蔻、艾伊派、贝肤泉三个品牌。中新经纬客户端看到,货架上的瓷律广告上明确标注着,产品配方为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研制,可达到舒缓刺激、修护屏障的作用。

  娇兰佳人并非孤例。雅漾、薇姿等品牌的专柜导购仍宣称其为“药妆”,并以此为噱头向消费者推销相关产品。

  娇兰佳人专卖店 中新经纬 高晓锳 摄

  市场巨大 入局者众多

  追溯药妆品的源头,大致始于1998年,欧莱雅化妆品公司将旗下品牌薇姿定位为“只在药房销售”的化妆品。近年来,除了欧莱雅公司,葛兰素史克、上海家化、资生堂等均推出了自己的药妆品牌。此外,一些传统中药老字号如同仁堂、片仔癀等,也推出了自己的药妆产品,纷纷抢占市场。

  据前瞻研究院《2018-2023年中国药妆行业品牌竞争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数据显示,近年来“药妆”不仅规模增长领先于化妆品,行业利润率更是高于整体化妆品利润率,基本在25%-35%之间,是化妆品行业的两倍左右。

  国家药监局表示,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中闻律所李斌律师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其他商品的广告不得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如责令消除影响,处以罚款最高100万元,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李斌说,之前没有大力查处并不代表行为本身合法,国家药监局的态度已表明对化妆品领域将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广告宣传当中不应当使用与医疗相关的术语,否则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违反广告法以及化妆品监管的违法行为。(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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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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