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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是互联网创新还是非法集资?最高检:看是否具有"非法性"

2019-01-30 11:37:00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30日电 30日上午,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媒体提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称,近来有多家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这也暴露出市场上非法运营的网贷平台较多,请问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措施?如何区分P2P平台业务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指出,近期出现多家P2P网贷平台的“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

  缐杰表示,近年来,针对涉及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案件,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二是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办理各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努力实现精准打击和有效保护。

  三是制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针对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诉范围、证据审查运用、跨区域办案协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进行了集中研究分析,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

  缐杰强调,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缐杰最后指出,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其中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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