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新经纬>>金融>>正文

证监会就期货交易征求意见 禁止虚假申报操纵

2019-02-15 17:48:3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5日电 据证监会官网15日消息,证监会就《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虚假申报操纵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被禁止。

  中国证监会。中新经纬 李鹏飞 摄

  证监会官网信息显示,《规定》共7条,包括制定依据、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规定》共禁止了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虚假申报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蛊惑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操纵。

  抢帽子操纵。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挤仓操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证监会指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新经纬APP)

(编辑:冯方)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
关于我们  |   About us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法律声明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经纬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京B2-20230170]  [京ICP备17012796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8513525309 报料邮箱(可文字、音视频):zhongxinjingwei@chinanews.com.cn

Copyright ©2017-2024 jwvie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中新经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