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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

2020-02-18 12:08:16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8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18日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决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中方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

  根据公告,申请主体为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

  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部分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对清单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对已出台和今后经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也无需进行申请。

  申请方式和时间方面,申请主体应通过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址https://gszx.mof.gov.cn),按要求填报并提交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排除申报系统于2020年3月2日起接受申请。

  公告要求,申请主体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以作为审核参考。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的,还需填报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必要说明。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填报虚假信息的,不考虑相关申请主体该项及后续若干批次的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结果及采购实施方面,根据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主体填报信息,结合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情况,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及时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相关申请主体,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负担加征关税。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检验检疫等其他进口监管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申请主体需根据相关说明和要求,及时上传成交信息。经核准的采购计划,当月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超出当月采购计划的成交,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核准后予以排除。申请主体应在进口报关前,根据拟报关信息,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自我声明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由排除申报系统生成排除编号。申请主体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编号,按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中新经纬APP)

(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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